小胡直播 - 籃球

By Aaliyah
at 2022-09-27T01:24
at 2022-09-27T01:24
Table of Contents
稍早有call in進小胡的直播抒發己見講自己的po文(沒想到聲音顯老態,真的老了)
如果和我一樣call進去,會發現小胡想得很長遠,思考很多問題
真心希望這麼多人關心職籃制度,最終可以有一個更周全的制度
以下重貼拙文,我自知就像被小胡問問題一樣,一定有很多沒想到的
但希望拋磚引玉,讓大家希望的職籃制度摹畫得更清楚
原文討論在文章代碼#1ZC1hu4O
---
2020年認定Q身分為本土球員時,P+新聞稿寫自己將「逐步建立歸化球員的相關制度」
https://i.imgur.com/SiXJ1Ox.jpg
在那之後,P+就有必要為歸化球員建立一套制度,因應後續歸化球員的到來
如果為了新的年輕歸化球員翻轉過去作法,就會有今日這樣的爭議,2020年的Q是本土球
員,倘若2022年投票決議Q將不是本土球員,Q做了什麼嗎?他放棄了中華民國國籍?他有
不良素行?他損壞國家名譽?都沒有啊!
P+這波風波,從賽務規章就有矛盾:
https://i.imgur.com/VeokmuD.jpg
Q和Artino這樣的歸化球員,根本擺不進(1)~(4)任何一項,他們16歲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不符合「本土球員」定義;他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也不符合「外籍球員(洋將)」定
義。
在Artino加入後,修改規章是合理的,但修到把Q也當成「外籍球員(洋將)」?令人懷
疑思考中的新定義,白話的說可能是:歸化球員待台灣待到老死也是洋將
但這樣真的好嗎?我認為在考慮歸化球員身分認定規範時,必須考慮以下幾點:
1.人才全球化及我國少子化
全球化趨勢帶動跨國的移民活動,跨國移動者依自由意志選擇國籍的狀況較以往更為頻繁
。
從看得到的球員例子來看跨國移動,CBA時代我只知道鄭志龍是父親為美國籍而在台灣出
生長大的人,現在看到譚傑龍父親為英國籍、林蝶林正母親是中國籍、阿巴西和喬納森父
母均為外國籍、U18的蕭豫玟母親是越南籍、…而他們都在台灣成長,可以看到全球化人
口移動的自然現象
再看國發會的人口推估:https://i.imgur.com/cO1FcPW.jpg
動圖:https://pop-proj.ndc.gov.tw/pyramid.aspx?uid=64&pid=60
我國的少子化情形嚴重,往長遠看勢必要想人力資源及競爭力的來源
2.人性看待歸化球員
球員不是像物一般的有價資產,歸化球員也不是這個爭議除了可能讓Q面臨退休以外,帶
來的傷害還有不把他當台灣人的感受因此需要考量的除了工作權以外,應該還有人格權
3.聯盟規範制度化
法律制度上應盡量秉持不溯既往原則,並保持身分關係安定
在Q的事情上,如果明明沒有做什麼,卻可以一下是本土球員、一下不是,這真的很兒戲
。
這個聯盟受信賴程度絕對大掉
個人認為基於上述三點,長久待在我國的歸化球員作為本土球員,會利大於弊
但要思考兩個問題:1.國籍法上各種歸化的條件不一、2.球員間競爭會否失衡
從國籍法來看歸化種類有:
1.一般歸化(見國籍法第3條):
一般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必須繼續5年以上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在我國合法居留之事實,並
符合一定條件(有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等),始得申請歸化。
2.特殊歸化:
(1)放寬多種與我國有特殊連結的情形,例如:為我國國民之配偶者,放寬對於居留期
間之要求為3年以上(見國籍法第4條)。
(2)合法居留10年(不以每年居留183日以上為必要)或父母子女均出生於我國(見國籍
法第5條)。
3.殊勳歸化(見國籍法第6條):
有殊勳於我國者,不具備一般歸化之要件,仍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殊勳
應經行政院核准。
4.還有目前立法委員莊瑞雄與內政部研議中的草案,我暫稱為專案歸化:
雖然還未看過草案文字,但從報導提到可能將合法居留之繼續年限,由5年下修為2年,我
覺得看起來有點類似90年代桌球選手陳靜及舉重選手黎鋒英來台定居依據的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第17條,經內政部專案許可+長期居留滿2年後定居並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會有這
個修法方向是因為,殊勳歸化很不容易,總是依靠立委奔走,但立委總會卸任,所以研議
合適的運動人才歸化制度
在考慮歸化球員規範時,必須考慮到所有的歸化種類都可能有人申請(不是只有殊勳歸化
),台灣其他運動界也已有例子,如:足球運動員朱恩樂是以作為我國國民配偶之特殊歸
化方式取得我國國籍,足球運動員小森由貴和棒球運動員高塩將樹則是以於我國境內居留
5年以上之一般歸化方式取得我國國籍
目前的Q和Artino歸化途徑都是殊勳歸化,就像板友說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以殊勳歸化在
國籍法程序上具有一定的嚴謹性(內政部許可,行政院核准),加上以籃協的用人方法,
殊勳歸化很可能同時只有1-2人,是稀珍的,這可能成為球團間感受不公平的來源
即使是未來可能的修法方向(居留滿2年),也會在時間上超車其他種類歸化(3年或5年)
因此我認為放到職業聯盟的身分認定,拉齊各種歸化的居留年限,達到招募人才的競爭公
平,是有必要的
我想可以用國籍法一般歸化的5年為標準,將各種歸化的居留年限拉齊:
也就是說,不論是一般歸化進來、特殊歸化進來、殊勳歸化進來、專案歸化進來,要件一
律為[歸化我國國籍+居留滿5年]
但是!即使雙要件滿足還是可能還是會有競爭方面的疑慮
假設有一位22歲洋將,居留滿5年即27歲時申請歸化,加上手續時間,若他28歲就是本土
球員,可能還可以處在巔峰狀態很多年;或假設有一位年輕學生17歲來台22歲居留滿5年
申請歸化,那他可能整個巔峰狀態都將作為本土球員…
為此,或許可以設一段期間視為準本土球員,類似T1的第三類球員,是和華裔、亞外、外
籍生在同一類,而不是和洋將在同一類,到一個程度時,再完全視為本土球員
因每個人來台或歸化時間點不一,單用年份來看準本土球員期間會有困難,似乎只能用年
齡作區別
也就是在上述條件成就(完成歸化+拉齊居留5年)時,規定必須先作為準本土球員,到
達一定年齡(例如35歲)再成為永久本土球員
(如:外國人來台:洋將 → 歸化我國國籍且已居留滿5年:準本土球員 →35歲:永久本
土球員)
如果規定歸化球員待台灣待到老死也是洋將,那背後的思維可以代表二種含意:
1.競爭理由:歸化球員實力太強,為了保護土生土長的國人上場時間,必須限制他,不論
歸化球員幾歲多老
2.社會理由:台灣人不會把歸化球員當同胞,老死也不會
如果有一套歸化球員作為本土球員的制度,能減緩社會理由的衝擊,雖然較之其他國民看
起來仍有不一樣的對待(如上面設想的準本土年限,35歲才成為永久本土球員),但應該
能以競爭理由作解釋
至於是否以中華民國單一國籍(即拋棄原國籍)作為資格條件,畢竟只要有我國國籍就是
國民,而擔任職業籃球員不是擔任公務員,我認為似乎找不到合理的理由將這個條件納入
p.s.足球運動員朱恩樂、小森由貴和棒球運動員高塩將樹是找資料找到的,我本身沒有長
期關注足球及棒球,關於他們在足球、棒球圈的身分認定曾否被討論,有待球友分享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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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和我一樣call進去,會發現小胡想得很長遠,思考很多問題
真心希望這麼多人關心職籃制度,最終可以有一個更周全的制度
以下重貼拙文,我自知就像被小胡問問題一樣,一定有很多沒想到的
但希望拋磚引玉,讓大家希望的職籃制度摹畫得更清楚
原文討論在文章代碼#1ZC1hu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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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認定Q身分為本土球員時,P+新聞稿寫自己將「逐步建立歸化球員的相關制度」
https://i.imgur.com/SiXJ1Ox.jpg

如果為了新的年輕歸化球員翻轉過去作法,就會有今日這樣的爭議,2020年的Q是本土球
員,倘若2022年投票決議Q將不是本土球員,Q做了什麼嗎?他放棄了中華民國國籍?他有
不良素行?他損壞國家名譽?都沒有啊!
P+這波風波,從賽務規章就有矛盾:
https://i.imgur.com/VeokmuD.jpg

Q和Artino這樣的歸化球員,根本擺不進(1)~(4)任何一項,他們16歲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不符合「本土球員」定義;他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也不符合「外籍球員(洋將)」定
義。
在Artino加入後,修改規章是合理的,但修到把Q也當成「外籍球員(洋將)」?令人懷
疑思考中的新定義,白話的說可能是:歸化球員待台灣待到老死也是洋將
但這樣真的好嗎?我認為在考慮歸化球員身分認定規範時,必須考慮以下幾點:
1.人才全球化及我國少子化
全球化趨勢帶動跨國的移民活動,跨國移動者依自由意志選擇國籍的狀況較以往更為頻繁
。
從看得到的球員例子來看跨國移動,CBA時代我只知道鄭志龍是父親為美國籍而在台灣出
生長大的人,現在看到譚傑龍父親為英國籍、林蝶林正母親是中國籍、阿巴西和喬納森父
母均為外國籍、U18的蕭豫玟母親是越南籍、…而他們都在台灣成長,可以看到全球化人
口移動的自然現象
再看國發會的人口推估:https://i.imgur.com/cO1FcPW.jpg

我國的少子化情形嚴重,往長遠看勢必要想人力資源及競爭力的來源
2.人性看待歸化球員
球員不是像物一般的有價資產,歸化球員也不是這個爭議除了可能讓Q面臨退休以外,帶
來的傷害還有不把他當台灣人的感受因此需要考量的除了工作權以外,應該還有人格權
3.聯盟規範制度化
法律制度上應盡量秉持不溯既往原則,並保持身分關係安定
在Q的事情上,如果明明沒有做什麼,卻可以一下是本土球員、一下不是,這真的很兒戲
。
這個聯盟受信賴程度絕對大掉
個人認為基於上述三點,長久待在我國的歸化球員作為本土球員,會利大於弊
但要思考兩個問題:1.國籍法上各種歸化的條件不一、2.球員間競爭會否失衡
從國籍法來看歸化種類有:
1.一般歸化(見國籍法第3條):
一般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必須繼續5年以上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在我國合法居留之事實,並
符合一定條件(有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等),始得申請歸化。
2.特殊歸化:
(1)放寬多種與我國有特殊連結的情形,例如:為我國國民之配偶者,放寬對於居留期
間之要求為3年以上(見國籍法第4條)。
(2)合法居留10年(不以每年居留183日以上為必要)或父母子女均出生於我國(見國籍
法第5條)。
3.殊勳歸化(見國籍法第6條):
有殊勳於我國者,不具備一般歸化之要件,仍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殊勳
應經行政院核准。
4.還有目前立法委員莊瑞雄與內政部研議中的草案,我暫稱為專案歸化:
雖然還未看過草案文字,但從報導提到可能將合法居留之繼續年限,由5年下修為2年,我
覺得看起來有點類似90年代桌球選手陳靜及舉重選手黎鋒英來台定居依據的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第17條,經內政部專案許可+長期居留滿2年後定居並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會有這
個修法方向是因為,殊勳歸化很不容易,總是依靠立委奔走,但立委總會卸任,所以研議
合適的運動人才歸化制度
在考慮歸化球員規範時,必須考慮到所有的歸化種類都可能有人申請(不是只有殊勳歸化
),台灣其他運動界也已有例子,如:足球運動員朱恩樂是以作為我國國民配偶之特殊歸
化方式取得我國國籍,足球運動員小森由貴和棒球運動員高塩將樹則是以於我國境內居留
5年以上之一般歸化方式取得我國國籍
目前的Q和Artino歸化途徑都是殊勳歸化,就像板友說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以殊勳歸化在
國籍法程序上具有一定的嚴謹性(內政部許可,行政院核准),加上以籃協的用人方法,
殊勳歸化很可能同時只有1-2人,是稀珍的,這可能成為球團間感受不公平的來源
即使是未來可能的修法方向(居留滿2年),也會在時間上超車其他種類歸化(3年或5年)
因此我認為放到職業聯盟的身分認定,拉齊各種歸化的居留年限,達到招募人才的競爭公
平,是有必要的
我想可以用國籍法一般歸化的5年為標準,將各種歸化的居留年限拉齊:
也就是說,不論是一般歸化進來、特殊歸化進來、殊勳歸化進來、專案歸化進來,要件一
律為[歸化我國國籍+居留滿5年]
但是!即使雙要件滿足還是可能還是會有競爭方面的疑慮
假設有一位22歲洋將,居留滿5年即27歲時申請歸化,加上手續時間,若他28歲就是本土
球員,可能還可以處在巔峰狀態很多年;或假設有一位年輕學生17歲來台22歲居留滿5年
申請歸化,那他可能整個巔峰狀態都將作為本土球員…
為此,或許可以設一段期間視為準本土球員,類似T1的第三類球員,是和華裔、亞外、外
籍生在同一類,而不是和洋將在同一類,到一個程度時,再完全視為本土球員
因每個人來台或歸化時間點不一,單用年份來看準本土球員期間會有困難,似乎只能用年
齡作區別
也就是在上述條件成就(完成歸化+拉齊居留5年)時,規定必須先作為準本土球員,到
達一定年齡(例如35歲)再成為永久本土球員
(如:外國人來台:洋將 → 歸化我國國籍且已居留滿5年:準本土球員 →35歲:永久本
土球員)
如果規定歸化球員待台灣待到老死也是洋將,那背後的思維可以代表二種含意:
1.競爭理由:歸化球員實力太強,為了保護土生土長的國人上場時間,必須限制他,不論
歸化球員幾歲多老
2.社會理由:台灣人不會把歸化球員當同胞,老死也不會
如果有一套歸化球員作為本土球員的制度,能減緩社會理由的衝擊,雖然較之其他國民看
起來仍有不一樣的對待(如上面設想的準本土年限,35歲才成為永久本土球員),但應該
能以競爭理由作解釋
至於是否以中華民國單一國籍(即拋棄原國籍)作為資格條件,畢竟只要有我國國籍就是
國民,而擔任職業籃球員不是擔任公務員,我認為似乎找不到合理的理由將這個條件納入
p.s.足球運動員朱恩樂、小森由貴和棒球運動員高塩將樹是找資料找到的,我本身沒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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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22-09-27T00:56
at 2022-09-27T00:56
既然球團這麽怕Q ,這樣可行性?

By Doris
at 2022-09-27T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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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球員身分認定

By Eartha
at 2022-09-27T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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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胡剛剛直播邏輯是不是怪怪的

By Rae
at 2022-09-26T23:51
at 2022-09-26T23:51
中信特攻是不是只剩Q就完全體了

By Donna
at 2022-09-26T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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