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正浩應該可以來中職吧 - 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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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20-06-15T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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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eopam (雷歐帕姆)》之銘言:
: 之前就有報導了,
: https://reurl.cc/pd232x
: 中職規章第17章「外國籍(職)球員管理辦法」第94條【不正行為】,「外國籍隊職員曾凡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或其他影響職棒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
: 洋將只要犯罪、重大違紀等就永不錄用。
: 所以應該是沒辦法啦。
除此之外,翻閱整本中職規章,算是漏洞百出的
對於外籍球員跟本國籍球員的"不正行為"出現了雙重標準?
第93條是在講註冊及契約等程序
第94條則是管理辦法
但非常籠統~~
第94條【不正行為】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
、鬥毆或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
何謂"曾有"?? 如何定義??
有人提到曼尼
所以中職的規章才出現了哪裡有漏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邏輯:
第95條【註冊及上場規定】外國籍球員註冊出賽規定:
1、外國籍球員在國外因違反禁藥規定遭禁賽,未服完遭禁賽期間者,不得於本聯盟註冊出賽。球團向聯盟辦理註冊前,應善盡查證之責任,若聯盟於受理註冊後經查證屬實者,得立即停止該球員出賽,衍生之後果概由球團負責。但已服完遭禁賽期間者,球團若欲註冊該球員,須先經由本聯盟藥檢通過後,始得依正常程序註冊出賽;若藥檢未通過,該球員即列為永不得錄用人員。
2、依第8章第6條及第9章第17條、第18條規定辦理。
3、當有違反情況出現時,裁判、記錄員及對方球隊均可提出檢舉,由裁判制止並應立即更換球員。
4、比賽結果不受違規之影響。
5、違規人員依懲罰規定懲處。
補上上述裡面的第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6條 球團就任何比賽皆不得罷賽,罷賽之球團除依規則裁定敗戰外,尚須負責因罷賽所導致一切損失之全部賠償責任(含交手隊伍應得之球賽表演費)。聯盟另處球團罰款10
0 萬元及總教練禁賽10場處分。
第17條 球團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若有對對方隊職員言語侮辱
、惡言惡語、粗暴動作等不正行為者,處罰款1至3萬元
、並得禁賽1至3場。若有鬥毆行為者,初犯人員處罰款
10萬元、禁賽10場;再犯者,加倍處罰或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第18條 未經聯盟同意,球團參與非聯盟舉辦之比賽時,處球團罰款10萬元。
-----------------
至於中職規章對於本土球員怎麼看待?
如何以本土球員資格進入中職:
第85條【選拔球員限制】所有參與選拔會之球員,須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含)、或於選拔會議舉行前年齡屆滿18歲。
現役軍人必須在選拔會議後6個月可望退伍者為限。
球團自行提報之新人球員,最遲須於選拔會議舉行前 7
日將選手參選同意書送交聯盟。
外國籍選手寫了一個很籠統的前科條款
本國籍選手要進入中職,變成了另類淺規則(莫忘當年時報鷹有第二代球員被默契封殺)
那麼,如果是已經進入我大中華職棒聯盟的
若有違反一些不正行為,我大中華職棒聯盟怎麼處置?
只有在附錄章節才找得到!
第5條 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正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款 1 至10萬元、禁賽 1至10場。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得加重處罰。最重得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球團
涉及聯盟球賽賭博,處球團罰款 1 億元。
第17條 球團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若有對對方隊職員言語侮辱
、惡言惡語、粗暴動作等不正行為者,處罰款1至3萬元
、並得禁賽1至3場。若有鬥毆行為者,初犯人員處罰款
10萬元、禁賽10場;再犯者,加倍處罰或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
網路上有公開歷年整本聯盟規章資料最完整的就是隔壁韓國職棒的規章
我們再來看一下他們規章怎麼寫
他們放在他們的第五章 選手章節之中
外國籍選手列在第29條
但簡單地只說了關於外籍選手的相關聘用流程、以及限制
(另外有附外籍選手標準契約書,韓英一式兩份,明確在契約上定義權利義務關係)
其他都比照本土球員的資格管理規範
(剛剛認真翻,其實裡面有個有趣的韓職版讀高中or大學免佔外籍球員資格辦法XD)
至於"不正行為"的看待
以148-150條裡面講述的不正行為,主要針對打假球相關以外
第151條則是寫得很清楚對於暴力、性暴力、妨礙兵役、麻藥、藥檢、酒駕...等犯罪行為
以犯罪當下,由聯盟總裁招開賞罰委員會
--------------
結論:
中職的規章一直以來最被人詬病的就是過於簡單,定義不明確
也才造成每次有事情,先用領隊會議來喬(優秀旅外優待加盟條款....嗯....)
且常常是拿日職韓職類似條款來抄,但因為是拼裝抄法
在整個規章的架構精神上,就常常是邏輯前後跳躍
(寫過論文的就會知道這本規章編撰人員不知換了幾批人,本文跟附錄邏輯架構很詭異)
無論原po是不是想拿姜正浩來救援郭Rod
但這次事件,只是凸顯了這個聯盟在規章上面許多詭異之處而已
--
: 之前就有報導了,
: https://reurl.cc/pd232x
: 中職規章第17章「外國籍(職)球員管理辦法」第94條【不正行為】,「外國籍隊職員曾凡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或其他影響職棒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
: 洋將只要犯罪、重大違紀等就永不錄用。
: 所以應該是沒辦法啦。
除此之外,翻閱整本中職規章,算是漏洞百出的
對於外籍球員跟本國籍球員的"不正行為"出現了雙重標準?
第93條是在講註冊及契約等程序
第94條則是管理辦法
但非常籠統~~
第94條【不正行為】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
、鬥毆或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
何謂"曾有"?? 如何定義??
有人提到曼尼
所以中職的規章才出現了哪裡有漏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邏輯:
第95條【註冊及上場規定】外國籍球員註冊出賽規定:
1、外國籍球員在國外因違反禁藥規定遭禁賽,未服完遭禁賽期間者,不得於本聯盟註冊出賽。球團向聯盟辦理註冊前,應善盡查證之責任,若聯盟於受理註冊後經查證屬實者,得立即停止該球員出賽,衍生之後果概由球團負責。但已服完遭禁賽期間者,球團若欲註冊該球員,須先經由本聯盟藥檢通過後,始得依正常程序註冊出賽;若藥檢未通過,該球員即列為永不得錄用人員。
2、依第8章第6條及第9章第17條、第18條規定辦理。
3、當有違反情況出現時,裁判、記錄員及對方球隊均可提出檢舉,由裁判制止並應立即更換球員。
4、比賽結果不受違規之影響。
5、違規人員依懲罰規定懲處。
補上上述裡面的第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6條 球團就任何比賽皆不得罷賽,罷賽之球團除依規則裁定敗戰外,尚須負責因罷賽所導致一切損失之全部賠償責任(含交手隊伍應得之球賽表演費)。聯盟另處球團罰款10
0 萬元及總教練禁賽10場處分。
第17條 球團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若有對對方隊職員言語侮辱
、惡言惡語、粗暴動作等不正行為者,處罰款1至3萬元
、並得禁賽1至3場。若有鬥毆行為者,初犯人員處罰款
10萬元、禁賽10場;再犯者,加倍處罰或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第18條 未經聯盟同意,球團參與非聯盟舉辦之比賽時,處球團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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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中職規章對於本土球員怎麼看待?
如何以本土球員資格進入中職:
第85條【選拔球員限制】所有參與選拔會之球員,須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含)、或於選拔會議舉行前年齡屆滿18歲。
現役軍人必須在選拔會議後6個月可望退伍者為限。
球團自行提報之新人球員,最遲須於選拔會議舉行前 7
日將選手參選同意書送交聯盟。
外國籍選手寫了一個很籠統的前科條款
本國籍選手要進入中職,變成了另類淺規則(莫忘當年時報鷹有第二代球員被默契封殺)
那麼,如果是已經進入我大中華職棒聯盟的
若有違反一些不正行為,我大中華職棒聯盟怎麼處置?
只有在附錄章節才找得到!
第5條 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正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款 1 至10萬元、禁賽 1至10場。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得加重處罰。最重得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球團
涉及聯盟球賽賭博,處球團罰款 1 億元。
第17條 球團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若有對對方隊職員言語侮辱
、惡言惡語、粗暴動作等不正行為者,處罰款1至3萬元
、並得禁賽1至3場。若有鬥毆行為者,初犯人員處罰款
10萬元、禁賽10場;再犯者,加倍處罰或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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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有公開歷年整本聯盟規章資料最完整的就是隔壁韓國職棒的規章
我們再來看一下他們規章怎麼寫
他們放在他們的第五章 選手章節之中
外國籍選手列在第29條
但簡單地只說了關於外籍選手的相關聘用流程、以及限制
(另外有附外籍選手標準契約書,韓英一式兩份,明確在契約上定義權利義務關係)
其他都比照本土球員的資格管理規範
(剛剛認真翻,其實裡面有個有趣的韓職版讀高中or大學免佔外籍球員資格辦法XD)
至於"不正行為"的看待
以148-150條裡面講述的不正行為,主要針對打假球相關以外
第151條則是寫得很清楚對於暴力、性暴力、妨礙兵役、麻藥、藥檢、酒駕...等犯罪行為
以犯罪當下,由聯盟總裁招開賞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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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才造成每次有事情,先用領隊會議來喬(優秀旅外優待加盟條款....嗯....)
且常常是拿日職韓職類似條款來抄,但因為是拼裝抄法
在整個規章的架構精神上,就常常是邏輯前後跳躍
(寫過論文的就會知道這本規章編撰人員不知換了幾批人,本文跟附錄邏輯架構很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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