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盃五人制~出爐嚕~ - 足球
By Sarah
at 2009-04-25T01:20
at 2009-04-25T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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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TU_LEAGUE 看板]
作者: soccermiyo (miyo) 看板: CTU_LEAGUE
標題: [情報] 大專盃五人制~出爐嚕~
時間: Fri Apr 24 02:40:20 2009
http://www.wfc.edu.tw/~sport/newufa/new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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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專校院九十七學年度足球運動聯賽
-五人制足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壹、依 據:教育部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台體(一)字第0980061974號函辦理。
貳、宗 旨:為提倡大專校院五人制足球風氣,培養優秀足球選手並提升技術水準,特
舉辦本比賽。
參、組 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承辦學校:吳鳳技術學院
四、協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全國各大專校院
五、贊助單位:
肆、球隊報名及日期:
一、人數:每隊需報名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球員註冊以12人為限(含隊長)。
二、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5月13日(星期三)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手續:採通訊報名,請按規定格式、欄位詳細填寫各項資料,將光碟片或電子檔(報
名表和球員照片),連同競賽活動費支票(或郵政匯票)以掛號郵寄吳鳳技術學院體育室收
,始完成報名手續。(如登記之球員未依報名表上之表格填寫清楚或未繳交照片,則該球
員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該球員資格,不得異議。)
註:支票或匯票受款人請書寫『吳鳳技術學院』。
四、吳鳳技術學院:地址:621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117號。
電話:05-2267125分機21642~21643。
傳真:05-2064010
聯絡人:周珈斈小姐、林政儒先生
五、競賽活動費:每隊新台幣1500元整。
伍、比賽日期:
(一)一般男生組:自98年05月30日(星期六)起
至98年06月02日(星期二)止。
(二)公開男生組:自98年06月08日(星期一)起
至98年06月12日(星期四)止。
(三)一般女生組:自98年05月30日(星期六)起
至98年06月02日(星期二)止。
(四)公開女生組:自98年06月10日(星期三)起
至98年06月13日(星期六)止。
陸、比賽地點:吳鳳技術學院
柒、參加單位:
一、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二、每校每組限報一隊為原則。
捌、競賽分組:公開男生組、公開女生組、一般男生組、一般女生組。
玖、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97學年度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
第二學期仍在學者為限,(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
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二、97學年度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第二學期仍在學者(98年6月30日前視同在學),均
具參賽資格。
三、凡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
員,至97學年度大專五人制足球錦標賽正式比賽前1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予註冊。
四、參賽分組限制:
(一)公開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二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三款情事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
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二)公開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三款情事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
皆可參加本組。
(三)一般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三款情事,及未受第五至六款限制
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四)一般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三款情事,及未受第五至六款限制
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一般組:
(一)就讀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者。
(二)曾經以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者。
(三)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公開男生組」或「公開女生組」
資格者。
(四)曾具社會甲組或職業球員資格者。
(五)曾入選各運動種類之各級正式錦標賽之國家代表隊者。
六、前述「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9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0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學系 12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5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3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6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
動學系 14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15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學系
7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
學系 16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17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國術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台中校區)--體育學系、競技運動學系 18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
系
七、前述「曾經以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係指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
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
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
拾、比賽制度:
一、賽程排定方式視報名隊數多寡(各組參賽隊數未達3隊,不舉行比賽),於領隊暨抽
籤會議中訂定。
二、每場比賽時間為40分鐘(上下半場各20分鐘),中間休息5分鐘,以裁判計時為準,
上下半場(含延長賽)結束前一分鐘停錶計時。
拾壹、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佈之最新(FUTSAL)足球規則。
拾貳、比賽用球:採室內五人制比賽球。
拾參、循環賽計分與名次判定:
ㄧ、循環賽:
(一)勝一場得3分,和一場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勝隊佔先;如兩隊比賽為和局且積分相同時,以該循環賽中全部
球隊之勝負球差多者佔先;如又相等時,以勝球數多者佔先。如再相等時,抽籤決定。
(三)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勝負球差多者佔先。
2、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勝球數多者佔先。
3、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勝負球差多者佔先。
4、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勝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二、淘汰賽:
兩隊比賽為和局,應休息5分鐘後延長10分鐘,球員不得離開球場,半場(上下半場各5分
鐘)互換場地。如延長時間仍無勝負,則以踢6公尺罰球點球決定勝負。
拾肆、領隊暨抽籤會議:
ㄧ、時 間:98年0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
二、地 點:吳鳳技術學院 旭光中心階梯教室。
拾伍、競賽須知: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職隊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當場比賽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中場時需互換球員席,並遵守足球規則
『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三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
同裁判及大會競賽人員共同管控該區域秩序。
二、每場比賽開始前20分鐘提交出賽名單至紀錄台,每隊必須提出最多7人之替補名單,
未列入替補名單內之球員,不得替補出場,且就坐於觀眾席。
三、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上應冠有代表球隊名稱或隊徽,球衣褲號碼(不得以膠帶黏貼)
與報名號碼不同時,該場比賽該球員不得出賽【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 號碼必
須相同】。
四、球隊比賽,參加該場出賽12名球員必須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新生或尚未領取學生
證及學生證未蓋下學期註冊章認證者,須出示在學證明(證明上須黏貼相片)。
五、各球隊比賽時依秩序冊排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未登錄者需配合已確認球隊之顏色
,若二隊皆未登錄,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在
後者穿著淺色球衣。
六、因故逾規定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取消其繼續比賽或選拔資格(已
賽成績不予計算) 。
七、比賽一律穿平底球鞋或膠鞋,不得穿有顆粒之類的球鞋出場。【符合五人制室內場地
比賽規定】。
八、比賽場地實施嚴格管制,非當場比賽之隊職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內。
九、比賽因偶發事件停止並再繼續時,其停止前之比賽時間及記錄仍然有效。
十、單淘汰賽時,下半場比賽中兩隊比數相差15分(含)以上,即由裁判員宣告比賽結束。
十一、比賽結束應迅速離開球員休息區,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十二、比賽賽程如採雙循環賽制時,如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雙循環賽全部球隊
比賽成績依本規程第拾參條第ㄧ款(三)3、4、5依序判定名次(中途棄權或退出比賽者所有
已賽完之成績一律不予計算)。
十三、比賽中,如遇兩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告
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紅牌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
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
十四、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判罰出場』之球員,審判委員會需事情節輕重,加重處
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十五、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獲大會競賽組同意或不按更改日期補賽未出賽及冒名頂替者
,立即停止比賽,視同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十六、比賽中因天候、場地狀況或不可抗拒因素停止比賽,該場比賽重賽。
拾陸、獎勵辦法:
一、各組錄取優勝球隊頒贈獎杯乙座(1、三隊以下錄取一名;2、四隊或五隊錄取二名;
3、六隊或七隊錄取三名;4、八隊或九隊錄取四名;5、十隊或十一隊錄取五名;6、十二
隊或十三隊錄取六名;7、十四隊或十五隊錄取七名;8、十六隊以上錄取八名)。
二、男、女生組各級前三名球隊,經登錄並出場比賽之球員頒贈獎狀乙紙。
拾柒、申 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定為終結,不得提出異議。
二、申訴案件均應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並繳交保證金
新台幣3000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
五、申訴案件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
拾捌、罰 則:
一、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之
權利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勵;另除函送相關單位議處外,並
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辦理之大專足球相關比賽一年。
二、被取消資格之球隊,所有已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
三、如無故棄權之隊伍,判處停賽一年之處分。
四、比賽期間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侮辱裁判等事情,除該隊停止
其出場比賽外,並送審判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司法機關議處。
五、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及在比賽中放水和有違運動精神時,一經發現、檢
舉並經審判委員會議審議屬實時,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補助及
獎勵,且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辦理之大專校院足球運動聯賽一年。
拾玖、附 則:
一、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形(如:SARS)或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或無
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大會競賽組、裁判組同意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賽單位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
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貳拾、保險:
一、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賽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二、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貳拾壹、本規程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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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ccermiyo (miyo) 看板: CTU_LEAGUE
標題: [情報] 大專盃五人制~出爐嚕~
時間: Fri Apr 24 02:40:20 2009
http://www.wfc.edu.tw/~sport/newufa/news.htm
以上是相關聯結~
大家去看看吧~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九十七學年度足球運動聯賽
-五人制足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壹、依 據:教育部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台體(一)字第0980061974號函辦理。
貳、宗 旨:為提倡大專校院五人制足球風氣,培養優秀足球選手並提升技術水準,特
舉辦本比賽。
參、組 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承辦學校:吳鳳技術學院
四、協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全國各大專校院
五、贊助單位:
肆、球隊報名及日期:
一、人數:每隊需報名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球員註冊以12人為限(含隊長)。
二、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5月13日(星期三)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手續:採通訊報名,請按規定格式、欄位詳細填寫各項資料,將光碟片或電子檔(報
名表和球員照片),連同競賽活動費支票(或郵政匯票)以掛號郵寄吳鳳技術學院體育室收
,始完成報名手續。(如登記之球員未依報名表上之表格填寫清楚或未繳交照片,則該球
員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該球員資格,不得異議。)
註:支票或匯票受款人請書寫『吳鳳技術學院』。
四、吳鳳技術學院:地址:621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117號。
電話:05-2267125分機21642~21643。
傳真:05-2064010
聯絡人:周珈斈小姐、林政儒先生
五、競賽活動費:每隊新台幣1500元整。
伍、比賽日期:
(一)一般男生組:自98年05月30日(星期六)起
至98年06月02日(星期二)止。
(二)公開男生組:自98年06月08日(星期一)起
至98年06月12日(星期四)止。
(三)一般女生組:自98年05月30日(星期六)起
至98年06月02日(星期二)止。
(四)公開女生組:自98年06月10日(星期三)起
至98年06月13日(星期六)止。
陸、比賽地點:吳鳳技術學院
柒、參加單位:
一、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二、每校每組限報一隊為原則。
捌、競賽分組:公開男生組、公開女生組、一般男生組、一般女生組。
玖、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97學年度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
第二學期仍在學者為限,(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
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二、97學年度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第二學期仍在學者(98年6月30日前視同在學),均
具參賽資格。
三、凡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
員,至97學年度大專五人制足球錦標賽正式比賽前1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予註冊。
四、參賽分組限制:
(一)公開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二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三款情事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
動員皆可參加本組。
(二)公開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三款情事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
皆可參加本組。
(三)一般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三款情事,及未受第五至六款限制
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四)一般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三款情事,及未受第五至六款限制
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一般組:
(一)就讀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者。
(二)曾經以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者。
(三)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公開男生組」或「公開女生組」
資格者。
(四)曾具社會甲組或職業球員資格者。
(五)曾入選各運動種類之各級正式錦標賽之國家代表隊者。
六、前述「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9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0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學系 12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5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3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6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
動學系 14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15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學系
7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
學系 16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17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國術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台中校區)--體育學系、競技運動學系 18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
系
七、前述「曾經以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係指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
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
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
拾、比賽制度:
一、賽程排定方式視報名隊數多寡(各組參賽隊數未達3隊,不舉行比賽),於領隊暨抽
籤會議中訂定。
二、每場比賽時間為40分鐘(上下半場各20分鐘),中間休息5分鐘,以裁判計時為準,
上下半場(含延長賽)結束前一分鐘停錶計時。
拾壹、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佈之最新(FUTSAL)足球規則。
拾貳、比賽用球:採室內五人制比賽球。
拾參、循環賽計分與名次判定:
ㄧ、循環賽:
(一)勝一場得3分,和一場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勝隊佔先;如兩隊比賽為和局且積分相同時,以該循環賽中全部
球隊之勝負球差多者佔先;如又相等時,以勝球數多者佔先。如再相等時,抽籤決定。
(三)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勝負球差多者佔先。
2、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勝球數多者佔先。
3、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勝負球差多者佔先。
4、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勝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二、淘汰賽:
兩隊比賽為和局,應休息5分鐘後延長10分鐘,球員不得離開球場,半場(上下半場各5分
鐘)互換場地。如延長時間仍無勝負,則以踢6公尺罰球點球決定勝負。
拾肆、領隊暨抽籤會議:
ㄧ、時 間:98年0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
二、地 點:吳鳳技術學院 旭光中心階梯教室。
拾伍、競賽須知: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職隊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當場比賽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中場時需互換球員席,並遵守足球規則
『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三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
同裁判及大會競賽人員共同管控該區域秩序。
二、每場比賽開始前20分鐘提交出賽名單至紀錄台,每隊必須提出最多7人之替補名單,
未列入替補名單內之球員,不得替補出場,且就坐於觀眾席。
三、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上應冠有代表球隊名稱或隊徽,球衣褲號碼(不得以膠帶黏貼)
與報名號碼不同時,該場比賽該球員不得出賽【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 號碼必
須相同】。
四、球隊比賽,參加該場出賽12名球員必須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新生或尚未領取學生
證及學生證未蓋下學期註冊章認證者,須出示在學證明(證明上須黏貼相片)。
五、各球隊比賽時依秩序冊排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未登錄者需配合已確認球隊之顏色
,若二隊皆未登錄,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在
後者穿著淺色球衣。
六、因故逾規定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取消其繼續比賽或選拔資格(已
賽成績不予計算) 。
七、比賽一律穿平底球鞋或膠鞋,不得穿有顆粒之類的球鞋出場。【符合五人制室內場地
比賽規定】。
八、比賽場地實施嚴格管制,非當場比賽之隊職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內。
九、比賽因偶發事件停止並再繼續時,其停止前之比賽時間及記錄仍然有效。
十、單淘汰賽時,下半場比賽中兩隊比數相差15分(含)以上,即由裁判員宣告比賽結束。
十一、比賽結束應迅速離開球員休息區,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十二、比賽賽程如採雙循環賽制時,如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雙循環賽全部球隊
比賽成績依本規程第拾參條第ㄧ款(三)3、4、5依序判定名次(中途棄權或退出比賽者所有
已賽完之成績一律不予計算)。
十三、比賽中,如遇兩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告
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紅牌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
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
十四、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判罰出場』之球員,審判委員會需事情節輕重,加重處
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十五、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獲大會競賽組同意或不按更改日期補賽未出賽及冒名頂替者
,立即停止比賽,視同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十六、比賽中因天候、場地狀況或不可抗拒因素停止比賽,該場比賽重賽。
拾陸、獎勵辦法:
一、各組錄取優勝球隊頒贈獎杯乙座(1、三隊以下錄取一名;2、四隊或五隊錄取二名;
3、六隊或七隊錄取三名;4、八隊或九隊錄取四名;5、十隊或十一隊錄取五名;6、十二
隊或十三隊錄取六名;7、十四隊或十五隊錄取七名;8、十六隊以上錄取八名)。
二、男、女生組各級前三名球隊,經登錄並出場比賽之球員頒贈獎狀乙紙。
拾柒、申 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定為終結,不得提出異議。
二、申訴案件均應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並繳交保證金
新台幣3000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
五、申訴案件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
拾捌、罰 則:
一、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之
權利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勵;另除函送相關單位議處外,並
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辦理之大專足球相關比賽一年。
二、被取消資格之球隊,所有已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
三、如無故棄權之隊伍,判處停賽一年之處分。
四、比賽期間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侮辱裁判等事情,除該隊停止
其出場比賽外,並送審判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司法機關議處。
五、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及在比賽中放水和有違運動精神時,一經發現、檢
舉並經審判委員會議審議屬實時,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補助及
獎勵,且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辦理之大專校院足球運動聯賽一年。
拾玖、附 則:
一、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形(如:SARS)或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或無
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大會競賽組、裁判組同意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賽單位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
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貳拾、保險:
一、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賽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二、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貳拾壹、本規程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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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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