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排球圈怪談(二) - 排球
By Todd Johnson
at 2016-11-23T01:18
at 2016-11-23T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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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765462
酸青週記》君權神授的萬年祕書長—台灣排球圈怪談(二)
一個協會,掌管奧運選手的培訓和教練遴選,過程不需要被監督,輸球也不用負責任,而
且整個協會對「理事長選舉」有投票權的人,都是祕書長自己人,根本超歡樂的好嗎?但
別人的快樂,就是酸青的痛苦,怎麼能不出面酸一下呢?(只好發起「人人捐五萬,換得
投票權」的活動了)(無人響應)
本專欄上週刊出〈財務狀況如謎般的中華排協—台灣排球圈怪談(一)〉一文,揭露台灣
排球圈長期以「經費不足」為由的荒謬內幕,該文刊出後,引來不少護航者,其中有位指
出「這篇矛頭是指向章金榮!你以為他愛當?告訴你一個簡單事情,每一屆要找排協理事
長(相當於是金主)你就頭痛了啦!」護航者希望我可以先搞懂中華排協的工作內容、感
受他們的辛勞後,再來評論。
身為一個熱愛排球的年輕人,與關心台灣體育環境的老百姓,我當然很樂意「搞懂」中華
排協暗地裡如何操弄制度,才能讓一個祕書長,歷經六任理事長,一當就是二十多年,。
先有CEO執行長才找董事長?
民主國家中的組織、團體,幾乎都先由其成員選出領導人,再由領導人尋找與他搭配執行
業務的執行長。以政黨來說,領導人就是由黨代表選出的黨主席,黨主席尋找祕書長、副
祕書長來協助其執行各項業務與政策。人民團體也一樣,領導人是理事長,秘書長僅是執
行長的角色。
中華排協卻自有一套別具創意與幽默感的制度:由祕書長章金榮去找人(金主)來擔當理
事長。由於理事長是祕書長找來的人,自然直接授權委請章金榮繼續擔任祕書長。我不知
道該名護航者與中華排協的關係為何,怎麼會自行爆出「祕書長找人來當理事長」的料?
顯然,此傳聞並非空穴來風。這種「先有CEO再找董事長」的事情,在排球圈中已廣為人
知,但是卻沒人能夠打破此「黑箱」運作的人事安排,何以致此?
關鍵就在於中華排球協會的會員組成。查閱中華排協組織章程的第七章,寫著會員入會資
格的規定,個人會員須年滿二十歲,並符合下列資格:
一:發起人。
二:曾擔任中華排協理監事、委員及幹事部人員。
三: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排球比賽之職隊員或會議者。
四:曾參加本會或縣市排球委員會舉辦比賽之隊職員。
五:獲得國家C級以上教練或裁判資格者。
六:熱心排球運動著有成效者:
1.最近四年內捐獻中華排協伍萬元以上者。
2.經中華排協認可或輔導之排球比賽大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副總幹事。
3.曾任縣市級以上委員會之委員、幹事部人員。
除了C級裁判與捐獻伍萬元者以外,其餘個人會員資格皆為「中華排協權力之所及」的位
子,祕書長只需點菸,說上一句電影《少林足球》的台詞:「球員、裁判,都是我的人,
你怎麼跟我鬥?」即可繼續爽當萬年祕書長,所以,中華排協的人事安排,就是開了一個
都是自己人的會員大會,選出三十五個都是自己人的理事,組成一個理事會,再投票選出
早就由祕書長安排好的理事長。
中華排協的最高權力,不是會員大會,也不是理事長,而是祕書長。祕書長決定誰有資格
是會員,也決定了誰來當理事長。
做不好,誰來監督?
黑箱人事的權力結構,導致中華排球無法從內部監督掌權者。從外部監督呢?中華排協並
非官方組織,而是屬於《人民團體法》中規定的「社會團體」。《人民團體法》的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也無關於組織業務執行不佳,該如何監督與處罰的規定。
讀者們可能好奇,全台負責體育事務的最高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總會有辦法監督中華排協
的運作成效,並在其績效不彰時祭出懲罰吧?我以民眾的身分打去體育署詢問:「各個運
動協會,是由體育署哪一個單位負責督導?」得到的答案竟然是:「各個體育項目的協會
,不是我們管轄的範圍,我們只是租辦公室給他們而已。」這真是有趣,全台負責體育事
務的最高機關,竟然管不著中華排協。
中華排協的組織章程第一章開門見山地說,其接受「中華體總」的指導。中華體總、中華
排協在《人民團體法》中的規定都是社會團體,主管機關屬於內政部。不過,內政部卻不
管國家的體育業務。在這種畸形的制度下,難怪中華排協的財務模糊不清不會有人質疑,
以往國際賽成績不好也不需要負責(今年男排打出空前好成績,中華排協倒是馬上出面邀
功,卻避談中華排協沒有給足資源、付給選手不像樣的企業聯賽薪水)。
權力從何而來?
既然中華排協只是「社會團體」,屬於內政部管轄,為什麼體育署卻願意授與其權力,組
訓與選拔國家代表隊?
舉例而言,2016年里約奧運,體育署於《我國參加2016年第31屆里約奧林匹克運動會選手
培訓及參賽實施計畫》中,明言由各個協會辦理選手、教練遴選與培訓相關事宜。
我好奇,究竟是根據什麼樣的組織章程、制度,讓體育署賦予一個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協會
如此大的權力,執行國家代表隊的選拔與培訓?長期累積下來的制度瑕疵,體育署必須要
給出合理的交代,說明其與各個協會的關係為何?是否提出修正此瑕疵制度的方案,讓協
會成為可被監督的組織?
戴上魔戒的祕書長
跟我一樣熱愛排球、關心台灣體育環境的讀者們,看到這裡一定覺得,中華排協的祕書長
幾乎握有台灣排球圈的大半權力。選手們為了能夠入選國家代表隊,只能聽命於中華排協
,不得反抗。委以重任的國家代表隊總教練,也只是中華排協於國家代表隊選拔委員會中
的其中一員而已,無絕對的權力選擇適合搭配的隊員,卻要百分之百承擔最終的輸贏成敗
。
一旦中華排協與祕書長戴上權力魔戒,無論人民如何要求注重選手、提升體育環境與水準
,他們都不動如山,下一次還是同一批人繼續掌權。他們得到權力的方式,本身就不具「
民主精神」,更沒有任何機制可以監督他們,以示負責。
現在,得把魔戒從他們手中摘下,重新建立一套由下而上,可監督、可咎責的人事制度。
人事汰舊換新,組織政策隨著時代與時俱進,台灣的排球才能進入下一個美好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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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就好,我只是轉貼...不評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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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協會,掌管奧運選手的培訓和教練遴選,過程不需要被監督,輸球也不用負責任,而
且整個協會對「理事長選舉」有投票權的人,都是祕書長自己人,根本超歡樂的好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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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圈長期以「經費不足」為由的荒謬內幕,該文刊出後,引來不少護航者,其中有位指
出「這篇矛頭是指向章金榮!你以為他愛當?告訴你一個簡單事情,每一屆要找排協理事
長(相當於是金主)你就頭痛了啦!」護航者希望我可以先搞懂中華排協的工作內容、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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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協暗地裡如何操弄制度,才能讓一個祕書長,歷經六任理事長,一當就是二十多年,。
先有CEO執行長才找董事長?
民主國家中的組織、團體,幾乎都先由其成員選出領導人,再由領導人尋找與他搭配執行
業務的執行長。以政黨來說,領導人就是由黨代表選出的黨主席,黨主席尋找祕書長、副
祕書長來協助其執行各項業務與政策。人民團體也一樣,領導人是理事長,秘書長僅是執
行長的角色。
中華排協卻自有一套別具創意與幽默感的制度:由祕書長章金榮去找人(金主)來擔當理
事長。由於理事長是祕書長找來的人,自然直接授權委請章金榮繼續擔任祕書長。我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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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此傳聞並非空穴來風。這種「先有CEO再找董事長」的事情,在排球圈中已廣為人
知,但是卻沒人能夠打破此「黑箱」運作的人事安排,何以致此?
關鍵就在於中華排球協會的會員組成。查閱中華排協組織章程的第七章,寫著會員入會資
格的規定,個人會員須年滿二十歲,並符合下列資格:
一:發起人。
二:曾擔任中華排協理監事、委員及幹事部人員。
三: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排球比賽之職隊員或會議者。
四:曾參加本會或縣市排球委員會舉辦比賽之隊職員。
五:獲得國家C級以上教練或裁判資格者。
六:熱心排球運動著有成效者:
1.最近四年內捐獻中華排協伍萬元以上者。
2.經中華排協認可或輔導之排球比賽大會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副總幹事。
3.曾任縣市級以上委員會之委員、幹事部人員。
除了C級裁判與捐獻伍萬元者以外,其餘個人會員資格皆為「中華排協權力之所及」的位
子,祕書長只需點菸,說上一句電影《少林足球》的台詞:「球員、裁判,都是我的人,
你怎麼跟我鬥?」即可繼續爽當萬年祕書長,所以,中華排協的人事安排,就是開了一個
都是自己人的會員大會,選出三十五個都是自己人的理事,組成一個理事會,再投票選出
早就由祕書長安排好的理事長。
中華排協的最高權力,不是會員大會,也不是理事長,而是祕書長。祕書長決定誰有資格
是會員,也決定了誰來當理事長。
做不好,誰來監督?
黑箱人事的權力結構,導致中華排球無法從內部監督掌權者。從外部監督呢?中華排協並
非官方組織,而是屬於《人民團體法》中規定的「社會團體」。《人民團體法》的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也無關於組織業務執行不佳,該如何監督與處罰的規定。
讀者們可能好奇,全台負責體育事務的最高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總會有辦法監督中華排協
的運作成效,並在其績效不彰時祭出懲罰吧?我以民眾的身分打去體育署詢問:「各個運
動協會,是由體育署哪一個單位負責督導?」得到的答案竟然是:「各個體育項目的協會
,不是我們管轄的範圍,我們只是租辦公室給他們而已。」這真是有趣,全台負責體育事
務的最高機關,竟然管不著中華排協。
中華排協的組織章程第一章開門見山地說,其接受「中華體總」的指導。中華體總、中華
排協在《人民團體法》中的規定都是社會團體,主管機關屬於內政部。不過,內政部卻不
管國家的體育業務。在這種畸形的制度下,難怪中華排協的財務模糊不清不會有人質疑,
以往國際賽成績不好也不需要負責(今年男排打出空前好成績,中華排協倒是馬上出面邀
功,卻避談中華排協沒有給足資源、付給選手不像樣的企業聯賽薪水)。
權力從何而來?
既然中華排協只是「社會團體」,屬於內政部管轄,為什麼體育署卻願意授與其權力,組
訓與選拔國家代表隊?
舉例而言,2016年里約奧運,體育署於《我國參加2016年第31屆里約奧林匹克運動會選手
培訓及參賽實施計畫》中,明言由各個協會辦理選手、教練遴選與培訓相關事宜。
我好奇,究竟是根據什麼樣的組織章程、制度,讓體育署賦予一個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協會
如此大的權力,執行國家代表隊的選拔與培訓?長期累積下來的制度瑕疵,體育署必須要
給出合理的交代,說明其與各個協會的關係為何?是否提出修正此瑕疵制度的方案,讓協
會成為可被監督的組織?
戴上魔戒的祕書長
跟我一樣熱愛排球、關心台灣體育環境的讀者們,看到這裡一定覺得,中華排協的祕書長
幾乎握有台灣排球圈的大半權力。選手們為了能夠入選國家代表隊,只能聽命於中華排協
,不得反抗。委以重任的國家代表隊總教練,也只是中華排協於國家代表隊選拔委員會中
的其中一員而已,無絕對的權力選擇適合搭配的隊員,卻要百分之百承擔最終的輸贏成敗
。
一旦中華排協與祕書長戴上權力魔戒,無論人民如何要求注重選手、提升體育環境與水準
,他們都不動如山,下一次還是同一批人繼續掌權。他們得到權力的方式,本身就不具「
民主精神」,更沒有任何機制可以監督他們,以示負責。
現在,得把魔戒從他們手中摘下,重新建立一套由下而上,可監督、可咎責的人事制度。
人事汰舊換新,組織政策隨著時代與時俱進,台灣的排球才能進入下一個美好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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