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青少年保齡球錦標賽比賽簡章 - 保齡球
By Lauren
at 2008-10-22T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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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自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
http://docs.google.com/View?docid=dgrfgmzh_77dj55mncc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青少年保齡球錦標賽比賽簡章(原全國青少年中正盃保齡球錦標賽)
一、依 據:本競賽規程奉教育部台體(一)字第0970200322號函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體委競字第0970018916號書函實施。
二、宗 旨:為培養我國青少年選手,向下紮根並厚植我國國際競爭力,特舉辦「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度青少年保齡球錦標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
五、承辦單位:臺中縣體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各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臺中縣雙木保齡球館。
七、比賽日期:97年11月21-23日(星期五、六、日)。
八、比賽地點:台中縣雙木保齡球館。(臺中縣豐原市豐勢路一段432號)
電話:(04)2520-2835。
九、參賽資格與分組:1.國中組:(1)在學學生(以學生證為憑)。
(2)中輟生或未有學籍者限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一日
以後出生。
2.高中組:(1)在學學生(以學生證為憑)。
(2)中輟生或未有學籍者限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一日
以後出生。
十、比賽項目:
一、1.個人組賽(六局)。
2.雙人組賽(十二局)。
3.團體四人組賽(二十四局)。
4.全項(為前述各六局之總分,十八局)。
5.盟主賽(採三戰二勝),共四回合:分為八組各取一勝,獲勝八人再分為四組
各取一勝,勝出之四人再分為兩組對抗,最後獲勝兩人再舉行最後決賽。
二、除全項外所有項目皆有一局對半決賽及決賽(第一對第四;第二對第三,以此
方式來進行對半決賽)。於對半決賽之兩名輸者將皆得到銅牌。
十一、盟主賽資格:各錄選男、女全項(個人、雙人、團體)十八局總分男前十六名及女
前八名。
註:1.盟主應由下列四個回合選出:分為八組各取一勝,獲勝八人再劃分為四組各取一勝
,勝出之四人再分為兩組對抗,最後獲勝兩人再舉行最後決賽。在三局中投出最好
者為勝(若二局已勝則結束)。
2.最高分球員對抗最低分球員。次高分球員對抗次低分球員。(如:在第一輪排名
第一選手對抗第十六名選手;排名第二名選手對抗第十五名選手,以此類推。)
十二、比賽規則:本比賽採用2008年世界十瓶保齡球總會(WTBA)所頒佈最新規則實施
註:規則同分之裁決程序
1.在錦標賽中獲得最高分數之球員或隊伍即為優勝者。
2.在個人組、雙人組、三人組、五人組或全項賽之前三名如有同分(平手)時,需加賽第
九、十格以決勝負。
3.如全項賽事後有兩名以上總分相同者,排名第一者為全項最後一場賽事之最後一局的最
高分。若同分情況依舊,則比較倒數第二局成績,接著是倒數第三局的成績等等。
4.於盟主賽對決需施行:
a)如在依排名對抗賽後有同分狀況,應加賽直到打破僵局。
b)第一輪,選手應安排在最後賽事時的球道。資格賽後之最高分選手可選擇順序。
第二輪則變換球道,順序也與第一輪相反,以此類推。
十三、報名方式:
1.由各學校單位或各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組隊報名,每隊四位選手,隊數不限
。(如參賽人數不達四人者,可自行組隊,亦可報名參加個人組或雙人組的比賽,但不
同縣市組隊成績不予計算。)。
2.一律採通訊報名,連同「報名表」寄至: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台北市朱崙街20號
508室),或傳真:(02)2741-5522,亦可用E-MAIL寄至協會信箱。
電話:(02)27416677
3.競賽代辦費:每人新台幣捌佰元整
十四、報名日期:97年11月7日(星期五)前報名截止。(請填報參賽報名表)
十五、報到時間:97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十二時前完成報到手續。
十六、獎 勵:
1.男女各項前三名均頒發獎牌與證書(獎狀),四、五、六名頒發證書(獎狀)。
2.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
輔導辦法」之比賽,凡參加本競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十六個以上,
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或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八隊(人)以上,獲得最優級
組前三名者,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惟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將「保齡球」列為競賽種類(或項目) 時,本比賽
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十七、注意事項:
1.比賽服裝之規定:(不得穿著牛仔褲、無領之運動上衣)。
(1). 男子球員一律不准穿著短褲、牛仔褲、褲管有鬆緊帶之長褲及將襪子外穿在褲
管上。
(2). 女性球員可穿著長褲、半長褲及褲裙。
(3). 所有參賽男、女球員穿著之保齡球衣褲,應以莊重舒適為原則。
(4). 前列各項為本會訂定,並依據世界十瓶保齡球總會(WTBA)之規範執行,不合規
定者,不得參賽。
2.賽前請向所屬省、市保齡球協會、委員會檢查所使用之保齡球,並請攜帶驗球卡報到
3.本賽事業已依規定辦理保險相關事宜。
4.執行委員會為本大會最終裁判單位,球員必須絕對服從執行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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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青少年保齡球錦標賽比賽簡章(原全國青少年中正盃保齡球錦標賽)
一、依 據:本競賽規程奉教育部台體(一)字第0970200322號函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體委競字第0970018916號書函實施。
二、宗 旨:為培養我國青少年選手,向下紮根並厚植我國國際競爭力,特舉辦「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度青少年保齡球錦標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
五、承辦單位:臺中縣體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各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臺中縣雙木保齡球館。
七、比賽日期:97年11月21-23日(星期五、六、日)。
八、比賽地點:台中縣雙木保齡球館。(臺中縣豐原市豐勢路一段432號)
電話:(04)2520-2835。
九、參賽資格與分組:1.國中組:(1)在學學生(以學生證為憑)。
(2)中輟生或未有學籍者限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一日
以後出生。
2.高中組:(1)在學學生(以學生證為憑)。
(2)中輟生或未有學籍者限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一日
以後出生。
十、比賽項目:
一、1.個人組賽(六局)。
2.雙人組賽(十二局)。
3.團體四人組賽(二十四局)。
4.全項(為前述各六局之總分,十八局)。
5.盟主賽(採三戰二勝),共四回合:分為八組各取一勝,獲勝八人再分為四組
各取一勝,勝出之四人再分為兩組對抗,最後獲勝兩人再舉行最後決賽。
二、除全項外所有項目皆有一局對半決賽及決賽(第一對第四;第二對第三,以此
方式來進行對半決賽)。於對半決賽之兩名輸者將皆得到銅牌。
十一、盟主賽資格:各錄選男、女全項(個人、雙人、團體)十八局總分男前十六名及女
前八名。
註:1.盟主應由下列四個回合選出:分為八組各取一勝,獲勝八人再劃分為四組各取一勝
,勝出之四人再分為兩組對抗,最後獲勝兩人再舉行最後決賽。在三局中投出最好
者為勝(若二局已勝則結束)。
2.最高分球員對抗最低分球員。次高分球員對抗次低分球員。(如:在第一輪排名
第一選手對抗第十六名選手;排名第二名選手對抗第十五名選手,以此類推。)
十二、比賽規則:本比賽採用2008年世界十瓶保齡球總會(WTBA)所頒佈最新規則實施
註:規則同分之裁決程序
1.在錦標賽中獲得最高分數之球員或隊伍即為優勝者。
2.在個人組、雙人組、三人組、五人組或全項賽之前三名如有同分(平手)時,需加賽第
九、十格以決勝負。
3.如全項賽事後有兩名以上總分相同者,排名第一者為全項最後一場賽事之最後一局的最
高分。若同分情況依舊,則比較倒數第二局成績,接著是倒數第三局的成績等等。
4.於盟主賽對決需施行:
a)如在依排名對抗賽後有同分狀況,應加賽直到打破僵局。
b)第一輪,選手應安排在最後賽事時的球道。資格賽後之最高分選手可選擇順序。
第二輪則變換球道,順序也與第一輪相反,以此類推。
十三、報名方式:
1.由各學校單位或各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組隊報名,每隊四位選手,隊數不限
。(如參賽人數不達四人者,可自行組隊,亦可報名參加個人組或雙人組的比賽,但不
同縣市組隊成績不予計算。)。
2.一律採通訊報名,連同「報名表」寄至: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台北市朱崙街20號
508室),或傳真:(02)2741-5522,亦可用E-MAIL寄至協會信箱。
電話:(02)27416677
3.競賽代辦費:每人新台幣捌佰元整
十四、報名日期:97年11月7日(星期五)前報名截止。(請填報參賽報名表)
十五、報到時間:97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十二時前完成報到手續。
十六、獎 勵:
1.男女各項前三名均頒發獎牌與證書(獎狀),四、五、六名頒發證書(獎狀)。
2.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
輔導辦法」之比賽,凡參加本競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十六個以上,
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或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八隊(人)以上,獲得最優級
組前三名者,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惟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將「保齡球」列為競賽種類(或項目) 時,本比賽
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十七、注意事項:
1.比賽服裝之規定:(不得穿著牛仔褲、無領之運動上衣)。
(1). 男子球員一律不准穿著短褲、牛仔褲、褲管有鬆緊帶之長褲及將襪子外穿在褲
管上。
(2). 女性球員可穿著長褲、半長褲及褲裙。
(3). 所有參賽男、女球員穿著之保齡球衣褲,應以莊重舒適為原則。
(4). 前列各項為本會訂定,並依據世界十瓶保齡球總會(WTBA)之規範執行,不合規
定者,不得參賽。
2.賽前請向所屬省、市保齡球協會、委員會檢查所使用之保齡球,並請攜帶驗球卡報到
3.本賽事業已依規定辦理保險相關事宜。
4.執行委員會為本大會最終裁判單位,球員必須絕對服從執行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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