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藉由實際參與裁判執法工作及裁判會議中研習裁判資訊,提升裁判執法專業知能與技
術,建立裁判專業共識,並與國際裁判執法趨勢結合,提升國內裁判執法水準,進而促進
國內排球發展。
(二) 建立本會各級裁判應聘暨考核制度,藉以提升本會所輔導及主辦之各項盃賽裁判人力
,以符需求。
二、辦法:
(一) C 級: 每年應出席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所輔導之五大盃賽之任一盃賽合計二次以上,.
連續二年未達規定次數將予以除名並函請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核備取消裁判資格,另函轉中
華民國大專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中體育總會配合辦理。
(二) B 級: 每年應出席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所輔導之五大盃賽之任一盃賽合計二次暨中華
盃或莒光盃合計一次以上,.連續二年未達規定將予以除名並函請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核備取
消裁判資格,另函轉中華民國大專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中體育總會配合辦理。
(三) A 級:. 每年應出席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所輔導之五大盃賽之任一盃賽合計二次暨中華
盃或莒光盃合計一次以上,.連續二年未達規定將予以除名並函請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核備取
消裁判資格並函請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核備取消裁判資格,另函轉中華民國大專體育總會、
中華民國高中體育總會配合辦理。
(四) 國際裁判除應出席企業聯賽、莒光盃及大專一級複、決賽外並協助配合協會各項活
動、以協會之活動為優先考量,勿以個人私利而有所推辭,如有違者將報請規則暨裁判技術
委員會提獎懲委員會議處,並作為外派國際裁判之重要參考依據。
(五) 凡經除名之裁判如欲再取得裁判資格則需自C級起參加講習。
三、本案自104年8月起實施,上列各級裁判出席次數係以實際徵詢為計算次數,如未受徵
詢則不受依此限.
四、本辦法經裁判規則暨技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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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藉由實際參與裁判執法工作及裁判會議中研習裁判資訊,提升裁判執法專業知能與技
術,建立裁判專業共識,並與國際裁判執法趨勢結合,提升國內裁判執法水準,進而促進
國內排球發展。
(二) 建立本會各級裁判應聘暨考核制度,藉以提升本會所輔導及主辦之各項盃賽裁判人力
,以符需求。
二、辦法:
(一) C 級: 每年應出席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所輔導之五大盃賽之任一盃賽合計二次以上,.
連續二年未達規定次數將予以除名並函請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核備取消裁判資格,另函轉中
華民國大專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中體育總會配合辦理。
(二) B 級: 每年應出席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所輔導之五大盃賽之任一盃賽合計二次暨中華
盃或莒光盃合計一次以上,.連續二年未達規定將予以除名並函請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核備取
消裁判資格,另函轉中華民國大專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中體育總會配合辦理。
(三) A 級:. 每年應出席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所輔導之五大盃賽之任一盃賽合計二次暨中華
盃或莒光盃合計一次以上,.連續二年未達規定將予以除名並函請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核備取
消裁判資格並函請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核備取消裁判資格,另函轉中華民國大專體育總會、
中華民國高中體育總會配合辦理。
(四) 國際裁判除應出席企業聯賽、莒光盃及大專一級複、決賽外並協助配合協會各項活
動、以協會之活動為優先考量,勿以個人私利而有所推辭,如有違者將報請規則暨裁判技術
委員會提獎懲委員會議處,並作為外派國際裁判之重要參考依據。
(五) 凡經除名之裁判如欲再取得裁判資格則需自C級起參加講習。
三、本案自104年8月起實施,上列各級裁判出席次數係以實際徵詢為計算次數,如未受徵
詢則不受依此限.
四、本辦法經裁判規則暨技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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