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心發問】
聯盟如果認為1)適用昨天狀況
如果拿2)解釋,是否也可以呢?家駒即使佔據本壘,但陳俊秀可能被判出局,就不可視為捕手妨礙?
如果接球前沒擋壘(擋住跑壘者路徑)
接球後處理的過程中不就沒有阻不阻擋的問題
求解
1)依據裁判規則補述3.25第c項「捕手規範-阻擋之定義」中的【註】「封壘的概念與認定意即原本可能安全得分的跑壘員,確實因捕手腳之違法站位造成阻擋而無法觸壘被觸殺出局時,則可成立捕手違規。」
2)相同補述條款即3.25第c項第6款,也定義「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壘員可能被判出局或是進行夾殺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阻礙跑壘員進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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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的疑問直指核心,
到底為什麼聯盟可以為了一個play搞出自相矛盾的補述條款?
邏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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