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
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Q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限制他的身分資格不就是一種歧視,這樣限制他的身分難道沒有
違法的問題?違反我記得是會被罰錢的,但比較複雜的是看起來是其他隊投票限制?如果
是違法的是不是可以罰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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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
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Q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限制他的身分資格不就是一種歧視,這樣限制他的身分難道沒有
違法的問題?違反我記得是會被罰錢的,但比較複雜的是看起來是其他隊投票限制?如果
是違法的是不是可以罰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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