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在90年代拿了一個3000萬/年的超級合約
有點納悶 在那個年代 薪資上限是2600萬
當時聯盟好像才七個隊伍 > 2600萬
也就是說喬丹薪水 > 多數球隊薪資總和
NBA 走的是硬上限 而非其他聯盟的軟上限
這樣不是直接違規了嗎?
同理“如果”今天有老闆願意給某球員
120M/1年 X 5年 是不是聯盟也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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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納悶 在那個年代 薪資上限是2600萬
當時聯盟好像才七個隊伍 > 2600萬
也就是說喬丹薪水 > 多數球隊薪資總和
NBA 走的是硬上限 而非其他聯盟的軟上限
這樣不是直接違規了嗎?
同理“如果”今天有老闆願意給某球員
120M/1年 X 5年 是不是聯盟也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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