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全國手球錦標賽 - 手球
By Bethany
at 2010-10-14T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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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程總表
http://www.handball.org.tw/images/stories/991114schedule.pdf
賽程章程
http://www.handball.org.tw/images/stories/991114_announcement.doc
中華民國99年度全國手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10月13日體委競字第0990024123號函核准辦理。
二、 宗旨:
(一) 推展競技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鬥進取精神。
(二) 推展手球運動,提高技術水準,發展國家體育競爭力。
(三) 推薦各優勝隊伍參加2011年度國際賽會。
(四) 推薦各優勝單位參加2011度國際各級分齡賽。
三、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
委員會。
四、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手球協會(簡稱本會)、。
五、 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會手球協會、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臺北市立南港高級
工業職業學校。
六、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台北市
體育處、各縣市政府教育處、高雄市體育會手球委員會、各縣市體育會手球委員
會。
七、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計五天。
八、 比賽地點: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九、 比賽分組:
( 一 ) 社會男甲組:民國8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二 ) 社會女甲組:民國8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三 ) 社會男乙組:民國8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四 ) 社會女乙組:民國8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五 ) 青年男子組:民國81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六 ) 青年女子組:民國81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 七 ) 青少年男子組: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八 ) 青少年女子組: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九 ) 少年男甲組:民國8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十 ) 少年女甲組:民國8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一) 少年男乙組:民國8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二) 少年女乙組:民國8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三) 童年男甲組:民國87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四) 童年女甲組:民國87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五) 童年男乙組:民國8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六) 童年女乙組:民國8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比賽時間:
( 一 ) 社會男甲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二 ) 社會女甲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三 ) 社會男乙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四 ) 社會女乙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五 ) 青年男子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六 ) 青年女子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七 ) 青少年男子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八 ) 青少年女子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九 ) 少年男甲組:25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十 ) 少年女甲組:25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一) 少年男乙組:25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二) 少年女乙組:25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三) 童年男甲組:2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四) 童年女甲組:2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五) 童年男乙組:15 x 2 中場休息5分鐘。
(十六) 童年女乙組:15 x 2 中場休息5分鐘。
十一、參加資格:
(一) 社會甲組可自由組隊參加。
(二) 社會乙組可自由組隊參加(最近三年內參加全運會及最近兩年參加大專
甲組之球員,每隊至多登記報名3名)。
(三) 少年、童年組每人以參加一組一隊為限,不得重複報名;青少年、青年
、社會組每人得跨組參賽不受一組一隊限制,但不得同組重複報名。
(四) 上年度代表甲單位參加同組比賽之選手,本年度不得代表乙單位參加同
組比賽,少年、青少年、青年組之重考生及社會組除外。
(五) 球員應攜帶戶政機關出具之身分證或大會無法取得身分證切結書(童年
組適用)需檢附相關證件(詳附則21條第5款)備查,如遇與賽隊伍要求
查證,其證明文件內容模糊無法辨認者一概不予採認,未攜帶者不得參
加比賽。
十二、報名辦法: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11月3日(星期三)止。為避免發生爭議,傳真報
名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 人數:每隊報名人數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防護員各1人,隊員16
人(人數若逾報時,以排名在前者編入大會秩序冊,餘刪除不予列冊)
(三) 報名費:報名費每隊新臺幣2000元整(本會團體會員每隊新臺幣1500元
整),一律使用匯票指名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四) 報名手續:
1.使用大會製訂報名表(本會網站www.handball.org.tw下載)。
2.報名表請用電腦繕打後(檔名請以報名單位名稱命名)mail至本會信
箱[email protected],並列印一份加蓋負責人及單位印信(章
)郵寄中華民國手球協會收;臺北市( 104 )中山區朱崙街20號710室。
十三、比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本會99年修訂之最新國際手球規則。
1.各隊務請依據規則4:7和4:8規定,準備深淺顏色兩套球衣。
2.球衣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1)球衣前後必須有明顯牢固的號碼(不得浮貼或臨時塗抹)。
(2)兩名守門員必須穿著相同顏色和款式的球衣。
(3)守門員的上衣、褲子顏色均須與兩隊普通球員和對隊守門員有明顯
的區別。
(4)褲子和球衣號碼必須相同。
(二) 比賽制度:
1.視報名隊數之多寡,於抽籤時公布賽制。
2.同一縣市參加2隊或2隊以上時,預賽第1場以不對戰為原則。
3.循環賽制時 1、2名以不排入第1場為原則。
4.種子:以98年全國手球錦標賽前4名列為種子,出缺時不予遞補。
(三) 大會規定比賽開始時間,符合資格球員人數未達5人時(規則4-1)由大
會直接判決取消該場比賽。
(四) 社會乙組比賽中,甲組球員下場比賽人數,每場次以至多2名。
(五) 社會乙組比賽中,若有甲組球員被判罰退場2分鐘,則在判罰退場2分鐘
內,不得補齊場上2名甲組球員(此時最多得有1名甲組球員在場上比賽
)。
(六) 循環賽被取消球隊資格之球隊,其成績不予計算,名次不予列入,未出
賽場次不再排賽程。
(七) 各組報名隊數未達4隊,賽程不予排定,並取消該組比賽或併組參賽。
十四、賽程抽籤:民國99年11月8日(星期一)下午3時假本會舉行。
各組賽程將公佈於本會網站http://www.handball.org.tw,請自行參閱
或下載。
十五、比賽用球:
(一) 採用明星牌(MIKASA)手縫合成皮手球。
(二) 童年組1號球、少年組2號球、青少年組以上3號球(女子組2號球)。
十七、技術會議:
時間:中華民國99年11月14日(星期日)下午3時假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
(一) 各隊務必派員參加領隊技術會議,凡大會規定及修訂事項,均於領隊技
術會議時公布,概不另行通知。
十八、獎懲:
(一) 各組錄取冠、亞、季、殿軍頒贈獎盃,大會得視報名隊數多寡增減之。
(二) 各組冠、亞、季、殿軍隊由協會推薦參加2011年度國際各級賽會,球隊
得徵調同組之優秀隊員參與。
(三) 運動員於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四) 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函請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議處。
(五) 少年甲組、青少年組、青年組各組選拔26~32名優秀選手,作為2011年
度各級國家隊參與各級國際賽會儲備選手(詳細辦法另訂)。
十九、申訴:
(一) 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並以書面繳附保證金新台幣3,000
元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為大會經費
(二) 對於資格之申訴,需於大會訂定比賽賽程時間前30分鐘向競賽組提出,
否則不予受理。
1.申訴時必須指定不合資格球員姓名(口頭申訴)。
2.查證4名(含) 球員以上時,需提出書面申訴書及保證金。
(三) 比賽中如發現冒名頂替者,應即以口頭向裁判提出,並於該場比賽結束
後30分鐘內檢附申訴書向裁判長提出。
(四) 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競賽技術委員或裁判長裁定;選手資格申訴案件
,由競賽組裁定。
(五) 本屆賽會期間,所有申訴案件處理結果一律公佈於大會競賽組張貼,不
再另案通知處理。
(六) 經申訴後,資格不符選手不得出賽,需於大會競賽組複驗後才得再出賽
;提出複驗者需於大會訂定比賽賽程時間下一場次開賽前30分鐘申請,
逾時申請者,視同放棄該場次出賽資格。
二十、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技術委員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 非前敘述之爭議,由審判委員會裁定之。
二十一、附則:
(一) 本比賽社會男子甲組為申請國家替代役資格之指定杯賽。
(二) 參加歐洲各項盃賽地點另行召開協調會議決定,如經上級補助經費時,
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辦法辦理。
(三) 各級代表隊隊職員若當選為該年度國際正式錦標賽國家代表隊職員,當
培訓及參賽時間與赴歐比賽衝突時,必需放棄赴歐比賽,參加國家隊培
訓。
(四) 球隊必須準備深、淺兩套球衣;兩隊球衣顏色相近時,秩序冊賽程總表
排序在前的球隊應穿著深色球衣,排序在後的球隊應穿著淺色球衣。
(五) 童年組無法取得身份證者,需檢附大會切結書、健保卡(需含相片)和
戶政機關所開立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備查,三項文件缺一不可。
(六) 各單位參加本比賽之經費均自理。
(七) 本賽會統一辦理公共意外險,各單位參加比賽,另請辦理運動員保險。
二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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