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全國手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 手球
By Sarah
at 2009-10-06T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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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度全國手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8年90月30日體委競字第0980023948號函核准辦理。
二、 宗旨:
(一) 推展競技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鬥進取精神。
(二) 推展手球運動,提高技術水準,發展國家體育競爭力。
(三) 推薦各優勝隊伍參加2010年度國際賽會。
(四) 推薦各優勝單位參加2010度國際各級分齡賽。
三、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
委員會。
四、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手球協會(簡稱本會)、高雄市政府。
五、 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手球委員會、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
六、 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
政府教育處、台北市體育會手球委員會、各縣市體育會手球委員會。
七、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至11月24日計五天。
八、 比賽地點: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
九、 比賽分組:
( 一 ) 社會男甲組:民國8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二 ) 社會女甲組:民國8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三 ) 社會男乙組:民國8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四 ) 社會女乙組:民國8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五 ) 青年男子組:民國80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六 ) 青年女子組:民國80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 七 ) 青少年男子組:民國82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八 ) 青少年女子組:民國82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九 ) 少年男甲組: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十 ) 少年女甲組: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一) 少年男乙組:民國8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二) 少年女乙組:民國8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三) 童年男子組:民國86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四) 童年女子組:民國86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五) 迷你男子組:民國87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六) 迷你女子組:民國87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比賽時間:
( 一 ) 社會男甲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二 ) 社會女甲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三 ) 社會男乙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四 ) 社會女乙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五 ) 青年男子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六 ) 青年女子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七 ) 青少年男子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八 ) 青少年女子組:3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九 ) 少年男甲組:25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 十 ) 少年女甲組:25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一) 少年男乙組:25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二) 少年女乙組:25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三) 童年男子組:2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四) 童年女子組:20 x 2 中場休息10分鐘。
(十五) 迷你男子組:15 x 2 中場休息5分鐘。
(十六) 迷你女子組:15 x 2 中場休息5分鐘。
十一、參加資格:
(一) 社會甲組可自由組隊參加。
(二) 社會乙組可自由組隊參加(最近三年參加全運會及最近兩年參加大專甲組球員,
每隊至多登記報名3名)。
(三) 少年甲、乙組限公(私)立完全中學國中部或公(私)立國民中學生參加,非教
育單位組隊不在此限。
(四) 每人以參加一組一隊為限,不得重複報名。
(五) 上年度代表甲單位參加同組比賽之選手,本年度不得代表乙單位參加同組比賽,
少年、青少年、青年組之重考生及社會組除外。
(六) 球員應攜帶戶籍機關出具之身分證備查,如遇與賽隊伍要求查證,其證明文件內
容模糊無法辨認者一概不予採認,未攜帶者不得參加比賽。
十二、報名辦法: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10月30日(星期五)止。為避免發生爭議,傳真報名
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 人數:每隊報名人數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各1人,隊員16人(各項人數
若有逾報時,以排名在前者排入大會秩序冊,其餘刪除不予列冊)。
(三) 報名費:報名費每隊新臺幣2000元整(本會團體會員每隊新臺幣1500元整),一
律使用匯票指名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四) 報名手續:
1.使用大會製訂報名表(本會網站www.handball.org.tw下載)。
2.報名表請用電腦繕打後(檔名請以報名單位名稱命名)mail至本會信箱
h[email protected],並列印一份加蓋負責人及單位印信(章)郵寄
中華民國手球協會收;臺北市( 104 )中山區朱崙街20號710室。
十三、比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本會95年修訂之最新國際手球規則。
1.各隊務請依據規則4:7和4:8規定,準備深淺顏色兩套球衣。
2.球衣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1)球衣前後必須有明顯牢固的號碼(不得浮貼或臨時塗抹)。
(2)兩名守門員必須穿著相同顏色和款式的球衣。
(3)守門員的上衣、褲子顏色均須與兩隊普通球員和對隊守門員有明顯的區別。
(4)褲子和球衣號碼必須相同。
(二) 比賽制度:
1.視報名隊數之多寡,於抽籤時公布賽制。
2.同一縣市參加2隊或2隊以上時,預賽第1場以不對戰為原則。
3.循環賽制時 1、2名以不排入第1場為原則。
4.種子:以97年全國手球錦標賽前4名列為種子,出缺時不予遞補。
(三) 大會規定比賽開始時間,符合資格球員人數未達5人時(規則4-1)由大會直接判
決取消該場比賽。
(四) 社會乙組比賽中,甲組球員下場比賽人數,每場次以至多2名。
(五) 社會乙組比賽中,若有甲組球員被判罰退場2分鐘,則在判罰退場2分鐘內,不得
補齊場上2名甲組球員(此時最多得有1名甲組球員在場上比賽)。
(六) 循環賽被取消球隊資格之球隊,其成績不予計算,名次不予列入,未出賽場次不
再排賽程。
(七) 各組報名隊數未達4隊,賽程不予排定,並取消該組比賽。
十四、賽程抽籤:民國98年11月6日(星期五)下午3時假本會舉行。
各組賽程將公佈於本會網站http://www.handball.org.tw,請自行參閱
或下載。
十五、比賽用球:
(一) 採用明星牌(MIKASA)皮製手球。
(二) 迷你及童年組1號球,少年組2號球,青少年組以上3號球(女子組2號球)。
十七、技術會議:
(一) 時間: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星期五)下午4時假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
高級中學舉行。
(二) 各隊務必派員參加技術會議,凡大會規定及修訂事項,均於會議時公布,概不另
行通知。
十八、獎懲:
(一) 各組錄取冠、亞、季、殿軍頒贈獎盃,大會得視報名隊數多寡增減之。
(二) 各組冠、亞、季、殿軍隊由協會推薦參加2010年度國際各級賽會,球隊得徵調同
組之優秀隊員參與。
(三) 運動員於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四) 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議處。
十九、申訴:
(一) 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並以書面繳附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向大會
競賽組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為大會經費。
(二) 對於資格之申訴,需於大會訂定比賽賽程時間前30分鐘向競賽組提出,否則不予
受理。
1.申訴時必須指定不合資格球員姓名(口頭申訴)。
2.查證4名(含) 球員以上時,需提出書面申訴書及保證金。
3.經申訴後,查驗結果均公布於大會競賽組;查驗過選手不再查驗。
(三) 比賽中如發現冒名頂替者,應即以口頭向裁判提出,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
內檢附申訴書向裁判長提出。
(四) 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競賽技術委員或裁判長裁定;選手資格申訴案件,由競賽
組裁定。
二十、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技術委員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 非前敘述之爭議,由競賽技術委員會裁定之。
二十一、附則:
(一) 本比賽社會男子甲組為申請國家替代役資格之指定杯賽。
(二) 參加歐洲各項盃賽地點另行召開協調會議決定,如經上級補助經費時,按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補助辦法辦理。
(三) 各級代表隊隊職員若當選為該年度國際正式錦標賽國家代表隊職員,當培訓及參
賽時間與赴歐比賽衝突時,必需放棄赴歐比賽,參加國家隊培訓。
(四) 球隊必須準備深、淺兩套球衣;兩隊球衣顏色相近時,秩序冊賽程總表排序在前
的球隊應穿著深色球衣,排序在後的球隊應穿著淺色球衣。
(五) 各單位參加本比賽之經費均自理。
(六) 本賽會統一辦理公共意外險,各單位參加比賽,另請辦理運動員保險。
二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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