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六)第一屆球魂盃 - 壘球

By Kama
at 2010-06-22T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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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球魂盃賽競賽規程 http://ppt.cc/r54e
壹、宗 旨:為提倡運動風氣,提高壘球運動水準,聯絡感情,特舉辦本比賽。
貳、主辦單位:私立逢甲大學統計系壘OB隊
贊助單位 :信全通運
參、比賽日期: 99年7月24日(星期六)
肆、比賽地點:台北縣五股A、B球場。
伍、參加單位:凡喜愛壘球的球隊皆可報名參加比賽。
陸、參加資格:無特別限制
柒、報名方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7月9日(星期五)止,以匯款日期為憑,12隊額滿為止。
二、人數:各隊除領隊、教練、管理,隊員(含隊長)以25名為限。
三、手續:
(一)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正式報名表http://ppt.cc/!sKd(請用新細明體13PT),
先行E-mail至[email protected](聯絡人:鄭任峯,電話:0910011725)
(二)報名費請匯至 中國信託 (代號822) 城東分行(071),帳號071-5402-25905
戶名鄭任峯。
(匯款轉帳完成請在三日內以E-Mail已匯款,內文告知匯款轉帳之帳號後五碼、
匯款時間,確認收到後會回信通知已收到)
四、競賽代辦費:每隊繳交新台幣貳仟元整。
保證金:每隊繳交新台幣壹仟圓整(同報名費報名時繳交,若未違反大會規定如
棄賽、奪權比賽等保證金一律沒收外,賽後無息退還)。
捌、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9-2011慢速壘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 K-300
三、比賽制度:每場比賽採七局制,相關規定如下:
(一)比賽之時間限制為每場六十分鐘(好壞球數,由一好一壞球開始計算)。
(二)採預賽三取一;複賽四強打交叉。
(三)限木棒。
(四)若滿四局差十分或五局差七分以上,則提前結束。
(五)需戴雙耳膠盔,未戴膠盔者判出局。
(六)採4.5米封殺線,本壘不可滑壘(是否為滑壘動作由裁判自由心證),
攻方只能踩好球帶,不得踩本壘板。
(七)預賽賽完正規時間或局數雙方得分相等時,不延長比賽;複賽賽完第七局雙方得
分相等時,第八局開始採『突破僵局制』(無人出局二壘有人,跑者為上一局之
最後一名打者)。
(八)本賽會特別採用九人條款。
(九)當天有賽程時,請球員務必攜帶身分證等相關可證明身分之文件,若有資格爭議時
,未證件時視為失格球員,將馬上進行換人,若無人可替換,將以冒名頂替做奪權
比賽的判決。開賽後不接受先發球員之身分查核。若背號筆誤可提出身分證等相關
可證明身分之證明,方可繼續比賽並告知紀錄組更改背號。
四、計分方法即勝負名次判定:
(一)勝一場得三分,敗一場得零分,和局各得一分,總積分多者為先。
(二)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相關各隊成績
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三)如遇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1.視其勝負,勝者為先。
2.相關隊失分少者為先。
3.總失分少者為先。
4.相關隊得分多者為先。
5.總得分多者為先。
6.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五、各組預賽取一名進入複賽,A組冠軍與D組冠軍隊戰、B組冠軍與C組冠軍對戰,勝方進
入冠亞軍戰,敗方則打季殿戰。積分相同時請參照 捌-四-(三)。
六、每場攻守順序在賽前由雙方領隊、隊長或教練進行猜拳決定順序。
玖、領隊會議:
一、 領隊會議日期暫定99年7月14日星期三晚上7點30分在中和高中游泳池舉行。
二、有關球員資格或規則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三、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拾、比賽抽籤:
一、如未派代表出席者、屆時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二、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拾壹、競賽規定事項
一、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二、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身分證等相關可證明身分之文件已備查驗,
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未經報名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四、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利。
五、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
其判決即終決。
六、風雨無阻。
七、除比賽用球外,其餘裝備自行準備。
八、比賽打擊與跑壘時,請一律配戴頭盔。
拾貳、獎勵
一、前四名獎盃各一座,冠軍另贈獎牌20面及木棒兩支,
亞軍另贈木棒乙支,季軍另贈頭盔乙頂。
二、 冠軍賽MVP獎牌一面。
拾參、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於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
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
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主
管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責任自負。
四、參賽者禁止於比賽場內抽煙或嚼食檳榔,若有上述行為,大會有權禁止該球員繼續比
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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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 旨:為提倡運動風氣,提高壘球運動水準,聯絡感情,特舉辦本比賽。
貳、主辦單位:私立逢甲大學統計系壘OB隊
贊助單位 :信全通運
參、比賽日期: 99年7月24日(星期六)
肆、比賽地點:台北縣五股A、B球場。
伍、參加單位:凡喜愛壘球的球隊皆可報名參加比賽。
陸、參加資格:無特別限制
柒、報名方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7月9日(星期五)止,以匯款日期為憑,12隊額滿為止。
二、人數:各隊除領隊、教練、管理,隊員(含隊長)以25名為限。
三、手續:
(一)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正式報名表http://ppt.cc/!sKd(請用新細明體13PT),
先行E-mail至[email protected](聯絡人:鄭任峯,電話:0910011725)
(二)報名費請匯至 中國信託 (代號822) 城東分行(071),帳號071-5402-25905
戶名鄭任峯。
(匯款轉帳完成請在三日內以E-Mail已匯款,內文告知匯款轉帳之帳號後五碼、
匯款時間,確認收到後會回信通知已收到)
四、競賽代辦費:每隊繳交新台幣貳仟元整。
保證金:每隊繳交新台幣壹仟圓整(同報名費報名時繳交,若未違反大會規定如
棄賽、奪權比賽等保證金一律沒收外,賽後無息退還)。
捌、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9-2011慢速壘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 K-300
三、比賽制度:每場比賽採七局制,相關規定如下:
(一)比賽之時間限制為每場六十分鐘(好壞球數,由一好一壞球開始計算)。
(二)採預賽三取一;複賽四強打交叉。
(三)限木棒。
(四)若滿四局差十分或五局差七分以上,則提前結束。
(五)需戴雙耳膠盔,未戴膠盔者判出局。
(六)採4.5米封殺線,本壘不可滑壘(是否為滑壘動作由裁判自由心證),
攻方只能踩好球帶,不得踩本壘板。
(七)預賽賽完正規時間或局數雙方得分相等時,不延長比賽;複賽賽完第七局雙方得
分相等時,第八局開始採『突破僵局制』(無人出局二壘有人,跑者為上一局之
最後一名打者)。
(八)本賽會特別採用九人條款。
(九)當天有賽程時,請球員務必攜帶身分證等相關可證明身分之文件,若有資格爭議時
,未證件時視為失格球員,將馬上進行換人,若無人可替換,將以冒名頂替做奪權
比賽的判決。開賽後不接受先發球員之身分查核。若背號筆誤可提出身分證等相關
可證明身分之證明,方可繼續比賽並告知紀錄組更改背號。
四、計分方法即勝負名次判定:
(一)勝一場得三分,敗一場得零分,和局各得一分,總積分多者為先。
(二)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相關各隊成績
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三)如遇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1.視其勝負,勝者為先。
2.相關隊失分少者為先。
3.總失分少者為先。
4.相關隊得分多者為先。
5.總得分多者為先。
6.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五、各組預賽取一名進入複賽,A組冠軍與D組冠軍隊戰、B組冠軍與C組冠軍對戰,勝方進
入冠亞軍戰,敗方則打季殿戰。積分相同時請參照 捌-四-(三)。
六、每場攻守順序在賽前由雙方領隊、隊長或教練進行猜拳決定順序。
玖、領隊會議:
一、 領隊會議日期暫定99年7月14日星期三晚上7點30分在中和高中游泳池舉行。
二、有關球員資格或規則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三、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拾、比賽抽籤:
一、如未派代表出席者、屆時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二、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拾壹、競賽規定事項
一、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二、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身分證等相關可證明身分之文件已備查驗,
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未經報名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四、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利。
五、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
其判決即終決。
六、風雨無阻。
七、除比賽用球外,其餘裝備自行準備。
八、比賽打擊與跑壘時,請一律配戴頭盔。
拾貳、獎勵
一、前四名獎盃各一座,冠軍另贈獎牌20面及木棒兩支,
亞軍另贈木棒乙支,季軍另贈頭盔乙頂。
二、 冠軍賽MVP獎牌一面。
拾參、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於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
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
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主
管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責任自負。
四、參賽者禁止於比賽場內抽煙或嚼食檳榔,若有上述行為,大會有權禁止該球員繼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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