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
有鑑於新制排球規則中針對觸網規則做了相當大的調整
在下也提出這一年多來各級裁判判例與比賽中的狀況與大家分享
希望大家能對於觸網的新制規則更加瞭解...
規則11.4.4 球員有以下行為(但不限於此...(意指有其他行為))視為妨礙比賽
(本條規則乃單就觸及網面做說明.各位可將妨礙比賽=觸網論)
1---擊球時觸及白色網帶(7公分)或標誌竿上半段(80公分)
2---擊球時藉助球網支撐
3---伸越對方空間
4---妨礙對方合法擊球動作
上述四點中.應當為前兩點較有爭議.經討教國際裁判後
提供下述結果供大家參考
擊球時不論觸及網帶其餘各部份除第1點規定外.只要配合配合第2點的規定
未有藉助擊球之嫌.即不屬於妨礙比賽(觸網).另外.只要有輕微觸及第1點規定者
即屬妨礙比賽.(別讓你的小指頭偷偷的去碰網子嘿~有裁判的眼睛像鷹眼一樣~囧)
當然.2005-2008規則中嚴明不得觸及球網1X9公尺範圍內.
也有許多裁判同仁於判決時如攻擊方攻擊後抓網或造成大幅波動均視為妨礙
這點我想我們可以共同討論.畢竟在下之前也是如此認為...
不過由規則之規定可知.的確誠如國際裁判所言.應當不屬於妨礙之嫌
各位如比賽時有此情況也可請裁判人員解釋規則.維護球隊利益
另外.比賽時也要注意.若對隊有此情況也將不視為妨礙比賽
除非有馬上造成的接球妨礙或是回擊球妨礙等情況.
而若各位不了解3.4點的規定
在下可以舉例說明...
第3點....我想各位應該不會不知道不可以把手伸過去網孔到別人家吧
(那就順便把那隻手拉過去吧~XDXD)
第4點....這就是叫大家不要亂拉網子嚇別人!!!(一樣抓起來毒打!!!)
以上~歡迎各位一起討論之~如有出入~我將詢問排球協會最後裁定之標準依據
感謝各位^^
梁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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