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提到了面授機宜,柚子有些問題想請問各位前輩。
關於面授機宜次數的問題,到底守方單局兩次面授機宜是否成為違規投手。
網頁版規則與ISF、中華壘協的最新規則有些許不同。
================================================================
熊貓於13984提到以下規則,
六.9.在七局中,對每一位野手及每一任的投手,至多只能接受來自經理或隊休息區的
代表一次的面授機宜。第二次的面授機宜,將判該名投手退出投球位置,並且
不得在本場比賽中再當投手。
六.12.投手違反下列規定即宣告違規投手:
(1) 第二次面授機宜。
(2) 投球速度太快。
以上規則根據此網址:http://www.hmsp.com.tw/photo/2008-10zz.htm#RANGE!A2
若根據此規則,守方單局第二次面授機宜的確必須換投!!
=================================================================
但本人翻閱手上2006-09和2011-13(最新)兩本規則,並未看到以上規則。
規則書節錄如下
六.11 提到超過面授機宜次數為違規投手
五.8.b 守隊在七局內超過三次面授機宜判為違規投手。
其他部分本人也查不到有單局兩次面授機宜的限制。
===================================================================
以下是ISF原文規則,一樣針對第五章8.b和六.11兩條。
CH5 Sec. 8b
Defensive Conferences. There shall only be three charged defensive
conferences in a seven-inning game. For
every inning beyond seven, there shall be one charged conference per inning.
CH6 Sec. 11. ILLEGAL PITCHER.
A pitcher, who has been declared an Illegal Pitcher as a result of
1. The team exceeding the charged defensive conference limit
以上規則一樣未提及守方單局兩次面授機宜需更換投手。
================================================================
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解釋,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還有應以何者為標準呢?
柚子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