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球”小球與大球的迷思?20點! - 桌球

By Lucy
at 2006-02-18T00:00
at 2006-0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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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球場打球時無意中在許多球之中發現了一顆38mm的球,心血來潮就用小球和球友play一下,也有用11分制與21分制各打了一場,有了以下的心得:小球比大球輕,圓周小,球拍咬球時與球的接觸面積的百分比比大球多,所以較有利於攻擊,很多沉球比大球容易拉得起來,再加上21分制、無遮擋發球,感覺以前的規則是比較有利於攻擊及發球的一方的,接發球不好,對方一發球就1:4或者是0:5了,自己發球拿3:2好了,打完一局大概是21:14,而且都是苦苦追趕!想一想,現在的規則真是對較弱的一方幸福多了!提供一下自己研究的數據,參考看看,不準請不要見怪:與對手打11分制是局數3:1的話,21分時大概是2:0每局21:15分左右。若是11分制是局數3:2的話,21分時大概是每局21:15以上的比分,不一定打到第3局。11分制是局數3:0的話,21分時大概是2:0每局21:?,實力就有差異了,最多拿個10來分吧!歡迎經歷過小球時代的前輩們,提供寶貴意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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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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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06-02-21T21:37
at 2006-02-21T21:37

By Bennie
at 2006-02-22T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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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s7777.com/

By Bethany
at 2006-02-19T19:47
at 2006-02-19T19:47
章規則之規定實施。
國內比賽選擇發球、接發球或方位的權利,得以猜球、猜拳、或拋擲法
定之。
國內比賽選擇比賽用球,得於比賽場地內為之。
國內競賽規程除本章訂定外依國際桌總手冊第三章國際競賽規程之之規
定實施。
國內桌球規則及競賽規程適用於各種比賽,但主辦單位有特別規定時,
應於比賽辦法規定之。
比賽器材由主辦單位就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現行核准之廠牌型號中選定
之。
在國家級比賽的團體項目中,同隊球員應穿著相同的服裝,但其他比賽
除比賽辦法另有訂定之,不受「雙方球員應穿著明顯不同顏色的服裝」
之限制。
國內比賽條件得予放寬,其可接受性概由裁判長決定。
國內比賽得僅設裁判員一人執行裁判工作。
比賽用球檯在比賽時間內,禁止在空球檯練球,違者適用判罰行為之規
定,報請裁判長警告,再犯者得取消比賽資格。
比賽應設審判委員會,凡對於裁判長就規則或規程外管理問題之決定不
服時,得向該會申訴由該會作最後之決定。
最後之決定不得變更,但當事人得循序提請中華民國桌球協會裁判
委員會審議,以供嗣後判決參考。
比賽時間經大會宣告後,團體賽逾十分鐘或個人賽逾五分鐘未出場者,
取消其比賽資格。
團體中任何一點,因未到或未攜帶任何證件被判棄權時,取消該隊該場
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但球員到場因故(如受傷、未攜帶合法證件,但
能證明其身分等)無法比賽時,僅該點以“○“記錄,並判對方剩此點
。
促進制度
http://home.kimo.com.tw/sanversue/law.htm#%E7%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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