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覺得這個制度有點怪
因為其實這些球員在原本的球隊其實發展空間受限制,有球隊給他們機會發揮,卻還要付300萬轉隊費。
我不是說300萬不該付,我的意思是,如果選中的球員如果本身就是在一軍出賽或是本來
就是指標性新秀,例如許基宏,蘇緯達,這類球員被挑我覺得付轉隊費合理。
可是像羅後來根本沒在一軍出賽,連二軍都丟的沒有很好,原本就在釋出邊緣的球員,對
於味全來說,卻要額為花300萬的成本,來重新養。
我覺得多一隊可以讓很多好手發揮空間,交易金額為什麼要限制300萬
1.可以改成浮動的轉隊費讓領隊去談。
2.或是這個球員的年薪百分之幾之類。
不是不要付,而是付轉隊費用市場價的方式,或許對於雙方都公平
各位鄉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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