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區球員和對隊場上球員發生衝撞 - 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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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遇到一個案例

想了幾天還是上來詢問一下各位先進的意見

想確定這樣吹判是否合理



事情大概是這樣

A隊抄球發動快攻,進入前場後

其邊線為B隊球員席,有一位球員(非場上)

從最底繞出踏進場內,和場上持球快攻球員發生衝撞


(該球員表示為準備進行換人,在向紀錄台移動的過程不慎
踏入場內,又沒注意到對方發動快攻,才會誤和球員發生衝撞)


衝撞後發生零星衝突,A隊被撞球員和B隊球員席(撞人球員)
發生推擠(為A隊被撞球員先出手推人)


正常情況應該是吹判T,執行1罰1擲。

但有以下幾個考量
1.該次快攻前方無防守球員,應為一次easy basket


2.A隊球員並非沿著邊線進行快攻,如圖示

╭│╮
│││
╰│╯
│ │
│ │
│ *衝撞發生 │
● ●
│ ↖ │
─┴─────────────┘
▲▲▲▲▲▲▲


由於球員和邊線至少仍有1人以上之空間
理論上即使球員不小心踏入場內,也不至於發生衝撞
當時比分拉鋸中,加上非專業球員的罰球較不穩定

即,有相當之可能性為以T換取對方的阻止快攻機會
(而且以該球員之過往紀錄,此舉可能性極高,不過不
考慮此補充說明,僅以此次動作吹判)


因此討論後(其實也沒什麼討論,另一個裁判是新人沒發表什麼意見)

針對A隊球員動手推人一事給予技術犯規

B隊球員席進入場內衝撞球員一事,視為刻意為之
採用球員未經許可離開球員席區進入場內,給予奪權犯規

B隊1罰 → A隊2罰+球權




回去後翻了一下規章,感覺應該可以這樣解釋

只是罰則的順序不太確定,若單純照先後順序

D → T 球權好像會回到B隊手上,這樣也怪怪的



請問各位先進會如何吹判此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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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 avatarOlive2015-12-19
有肢體接觸的犯規部份應該給U比較恰當
Una avatarUna2015-12-20
兩個球權是否能夠抵銷,所以仍為A隊球呢?
Zora avatarZora2015-12-20
同一樓A隊推人應判U 至於B隊給到D怪怪的 除非他擺明進場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5-12-20
要打人 不然應該是給Bench
Carol avatarCarol2015-12-21
後來想想 似乎給D也可以 因為不只進入場內 而且衝撞對方
Zora avatarZora2015-12-21
覺得進入場內這點可以判B 衝撞球員這點可以判D 就是B+D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5-12-21
依據你的描述分為兩個部分1.是狀況已經發生要怎麼處理
Olive avatarOlive2015-12-22
2.是像這樣的比賽身為裁判的人應該怎麼執行
一樣用規則來說做解釋。
Donna avatarDonna2015-12-22
首先,如果照你描述,你是當事人,你才能感知球員的狀況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12-22
依據38.1.4裁判可藉由警告球隊成員以避免技術犯規發生
當然事情已經發生了,小的見解為...
Olga avatarOlga2015-12-23
由於他是要去替補,所以身分上他還是替補球員
Rae avatarRae2015-12-23
依據19.3.4替補員需在界線外等候,直到...始可進場。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5-12-23
這個部分的判決就是給予教練一次技術犯規C。
Gary avatarGary2015-12-24
之後A隊球員(球員)的堆擠是U。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5-12-24
B隊球員(替補球員)的推擠就給D,因為U只能用在球員身上
Kama avatarKama2015-12-24
這結合36.1.1與37.1.1,皆有有明確提到,所以給D沒有問題
Hedwig avatarHedwig2015-12-25
所以順序就是B隊的C->A隊的U->B隊的D
Dora avatarDora2015-12-25
罰則:A隊1罰1執->B隊2罰1執->A隊2罰1執,抵銷後...
Regina avatarRegina2015-12-26
A隊1罰,且擁有球權,然後B隊該位球員離場。
Selena avatarSelena2015-12-26
同意樓上大大說的,但是否應該B隊B,而不是給C呢?非教練
本身技術犯規
Andrew avatarAndrew2015-12-26
同意james大,一時腦麻沒想清楚...感謝!
Elma avatarElma2015-12-27
哈哈,不會啦,我也有點猜測的
Andy avatarAndy2015-12-27
我認為不能給B+D,此事與替補與否無關,該事實結果為
板凳席衝撞場上球員,判決D,至於事後的A要吹T或U可以
視當時的嚴重性決定。
Daniel avatarDaniel2015-12-27
T和U的差別主要只在於是否為身體接觸 和是否為場上球員及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5-12-28
嚴重性無關 至於B+D 如果將之視為鬥毆 39.3.1的罰則有寫
Tracy avatarTracy2015-12-28
T和U規則是這樣沒錯,這部分我的敘述可能比較不恰當
Annie avatarAnnie2015-12-28
而B+D以39條這部分來看的話,確實判例是這樣,而較不
適合之前所引用的19.3.4來說明此判例。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5-12-29
而B+D以39條這部分來看的話,確實判例是這樣,而較不
適合之前所引用的19.3.4來說明此判例。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5-12-29
forever大,我想依據特殊狀況-犯規後還有犯規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5-12-29
依序去解釋所有事件的順序,而引用19.3.4是因為替補程序
在規則中有明確描述,而照原po敘述,
Yuri avatarYuri2015-12-30
一開始的確只發生不合程序的替補,所以給予B。
Jake avatarJake2015-12-30
那後續在B這個犯規發生的死球時間內,一連串的罰則同先前
Olivia avatarOlivia2015-12-30
所描述的相信沒有問題。
至於你疑惑的點不知道是不是"替補"走進場內這件事情?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5-12-31
老實說正式比賽由於動線及場地規劃皆會符合FIBA規定
所以基本上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5-12-31
而由於一般大學或是社區比賽,受限於場地因素,
難免有各種奇怪的判例出現,而我們只是試圖用規則去解釋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5-12-31
理解規則的精神,藉由引用來描述整個事件的合理性,
Callum avatarCallum2016-01-01
我明白你的意思,只是想說明其實像這種狀況發生時,
要了解的是發生的人、時間、地點及結果,不該被其餘
的說詞、動機而左右,也就是本文中的第一個括弧部分
,這些都不會是判決需要考量的部分。替補這只是該球
員的說詞,而非場上真實發生的情況,裁判可用作參考
,但不能以此做判決的依據,所以我才會認為19.3.4做
吹判依據似乎不太恰當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6-01-01
經過詢問後,應判B隊教練一個B,B隊替補員登記F離開球場
,之後宣判A一個U,以上淺見。
Zanna avatarZanna2016-01-01
剛發現D也可以判板凳席 所以其實B+D共3罰加球權就很公平
Ivy avatarIvy2016-01-02
但因為A的U是最後罰則 就變成A隊先罰完3球 B隊再2罰+球權
Dinah avatarDinah2016-01-02
其實樓主在尋找“公平”原則時,陷入了一個盲點,那
就是A的“動手”。如果今天他不動手,B+D三罰+一擲,
絕對是一個合法且公平的吹判。但是A動手了,縱使給他
U,他也沒有任何立場可以提出抗議,且規則的確是U/D
起跳。也就是說規則給他的公平且得利的判決是被他自
己搞砸的。
Rae avatarRae2016-01-02
B+D的話,B要怎麼合理解釋呢?
Enid avatarEnid2016-01-03
請參閱39.3.1
Irma avatarIrma2016-01-03
大致上理解各位的建議了 感謝各位
Xanthe avatarXanthe2016-01-04
參考苗栗籃球協會103.10.10(2014規則判例)19-20狀況
說明,非法的進入或留在場內的球員必須離場,並且宣判
該隊教練登記B犯規。額外球員比賽中所有得分有效,該球
員發生的所有犯規被看作是球員犯規,列入該節球隊團犯總
數。
Kama avatarKama2016-01-04
更正贏參考苗栗籃委104.01.24(適用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c
ase book)
Ivy avatarIvy2016-01-04
板凳球員非法進入場內或停留於場內宣判球員離場 記B